现实版“药神”案第一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日期:12-05
连云港

原标题:现实版“药神”案第一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新京报讯(记者王巍)从印度购买抗癌药后在国内加价销售,这起被称为现实版药神案的第一被告人林永祥一审被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6年6个月有期徒刑,此案目前在二审阶段。今日(12月5日)下午,江苏省高院决定对林永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江苏省高院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从印度购买抗癌药加价出售,15人获刑

一审判决显示,林永祥为香港得宝利公司法人代表。

连云港中院审理查明,2011到2014年7月间,被告人林永祥等15人,通过印度人ANKIT(音)或通过他人购进大批“吉非替尼”(又称“易瑞沙”)、“甲磺酸伊马替尼”(又称“格列卫”)、“盐酸埃罗替尼”(又称“特罗凯”)、“甲苯磺酸索拉菲尼片”(又称“多吉美”)等药品,然后在国内通过网络或到医院向医生、患者推销等方式,加价销售。

其中,2013年初到2014年7月间,林永祥与印度人ANKIT约定,由林永祥作为ANKIT的代理人,向中国大陆销售无进口批文的“易瑞沙”“格列卫”等药品。后林永祥联系被告人何永高、韩柏龙等人,由ANKIT在印度将上述药品运到香港,再由林永祥安排他人将药品夹带到深圳,并通过快递发送给何永高等人。案发时,林永祥等人通过上述渠道销售“易瑞沙”等药品获利共计350余万元。

经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外包装均未标示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外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无中文标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查询系统中未查询到我国进口印度生产的上述药品,属于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

连云港中院认为,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应批准而未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上述按假药论处的药品属于生产、销售假药罪中所称“假药”。被告人林永祥等人明知在国内不得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为牟利而对外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连云港中院认定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对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另有1人被判处缓刑,3人免于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15名被告人中有6人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律师无罪辩护,第一被告被取保候审

今年5月20日,江苏省高院在连云港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开庭后,第一被告人林永祥的辩护律师邓学平对其进行无罪辩护。邓学平认为,林永详没有销售行为,本案中,印度人供药,国内买家购药,双方直接联系。涉案药品在香港可以合法销售,林永祥只是在香港帮助中转和兑换货币。每瓶药收取3美元的固定酬劳,这是正常的劳动报酬,而非销售利润。

今日(12月5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江苏省高级法院获得的一份《取保候审决定书》显示,法院已决定对林永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期限为12个月。

邓学平律师介绍,随着《药品管理法》修订并于今年12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的行为已经不能再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在此情形下,江苏省高院同意了林永祥的取保候审申请。

新京报记者王巍编辑白馗校对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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