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烟酒税率未调整,稳税负有助稳预期
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在坚持“稳”的同时,也表现了“进”的一面。
12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比现行征收规则,烟、酒、汽油等热门品类消费税税率并无变化,不用担心多交税。
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之前增值税立法等税收立法的思路和做法,就是在平移之前“条例”制度框架和税收基本要素的同时,对近年来税收改革特别是减税降费改革的一些措施上升到法律层面,形成相应的法律条款。
消费税同其他税收一样,是国家对居民收入的课税,因此需要通过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继增值税法之后,消费税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说明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动现行税收法规上升到税收法律的改革步伐明显加快。
与此同时,消费税又同时是对特定消费行为和消费品的征税,体现的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工具和手段性质;因此,消费税立法又要服从和服务于当前宏观调控需要。当前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主基调是稳中求进,其中做好“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是重中之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消费税虽然只对特定消费品征税,征税范围较窄,但是纳入应税范围的消费品对于居民的生活等影响非常大,消费税坚持稳税负影响深远。
首先,消费税在立法过程中,需要将“六稳”特别是稳预期作为立法的首要考虑,不能因为消费税立法过程中的一些变化,影响到市场预期,对稳定经济运行产生不利影响。从这个意义上看,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之后,没有因为烟、酒、汽油等热门品类消费税税率发生变化引起资本市场相关股票的波动,就体现了消费税助力稳预期方面的积极成效。
当然,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在坚持“稳”的同时,也表现了“进”的一面。这一点,主要体现在消费税征税环节以及对地方财政收入的改革。9月份国务院印发的《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中提出:“按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这份文件首次明确了“对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品目实施改革,再结合消费税立法对其他具备条件的品目实施改革试点”。这次消费税立法增加了“超豪华小汽车”,就是落实国务院《通知》要求,体现了立法的改革取向和进步性。
其实,在改革之前消费税纯属于中央税,除烟草外,其余消费品都在生产环节征收。但是消费税征税产品所产生危害的治理则需要地方政府来负担,特别是城市道路改善、空气污染治理以及医疗投入等,需要地方政府大幅度的投入。这样看来,消费税存在税收收入与治理错位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税立法的基础和调控效果。
现在逐步将消费税征收从生产下移到零售环节,并且划归地方财政收入,可以达到一定效果。第一,逐步实现消费税税收收入与责任治理的相匹配,体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提升税收法律的遵从度。第二,能够激励地方政府积极改善消费环境,提升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尤其是消费税部分收入划归地方政府后,由于有了收入的激励,地方政府就会大力改善相应产品的消费环境,扩大消费规模,比如通过治理交通鼓励居民的汽车消费,这样实际上就形成了消费-收入-治理-环境改善-消费的良好循环体系。第三,有助于稳定预期和扩大消费规模,提升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推动力,夯实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木丁(财经评论人)编辑王进雨校对薛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