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法征求意见,应兼顾各方利益均衡

日期:12-05
消费税税率

原标题:消费税法征求意见,应兼顾各方利益均衡

既要把消费税率制订在比较合理的水平上,又要体现消费税率的差异性及灵活性原则,做到不偏不倚和“不离不弃”。

12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消费税是一种涉及面比较宽的税,既有政府财政收入利益,也有企业与居民个人消费者的利益,牵一发而动全身。而且,消费税是我国税额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每年为国家财政收入做出了不小贡献。据财税部门公布,1994年至2018年,我国累计征收国内消费税105176亿元,其中2018年征收10632亿元,消费税在我国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不断提高。所以,搞好我国消费税征管工作是一项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它对政府财政收入、企业生产经营及居民个人生活消费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正因为如此,将我国消费税纳入立法轨道已成当务之急。然而,一项税收立法需从多方面来衡量其公平性、正义性以及对社会产生正负两方面的作用,只有对其正反两方面作用进行充分评估,并在广泛听取专家、居民个人意见基础上,才能确保其科学性和合理性,使得各方利益处于均衡水平。因为过高的税负虽然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但会给企业和居民加重负担,使得税收不具公平性,最终大大增加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和居民个人的生活成本,导致企业生产经营的萎缩与居民消费能力的下降,使得消费税源枯竭,变成一种不可持续的竭泽而渔行为。而过低的税负又会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使得政府用于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及民生保障工程不能顺利实施,进而会拖经济社会发展的后腿,最终也会影响企业生产扩大与民众生活品质的提高。

基于上述因素,消费税法即将面世,最为重要的还是要考虑兼顾好政府、企业与居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既要把消费税率制订在比较合理的水平上,又要体现消费税率的差异性及灵活性原则,就是说消费税率在不同消费品之间应有区别,同时消费税率又不能一成不变,应与经济发展水平、民众实际消费能力相一致,做到不偏不倚和“不离不弃”。唯有如此,才能让消费税真正全面发挥调剂社会消费能力、实现收入再分配、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增长等作用。

从目前消费税应税的15大产品类别看,与居民有关的基本类消费比如酒、化妆品、首饰品之类的产品可适当降低税率,需要政府财政适当让利于民。因为在当前经济态势下,通过降低这些产品消费税率既可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扩大,也可拉动内需的增长。同时,可考虑对一些高档消费品比如豪华汽车及一些污染环境、有害健康的产品比如酒、汽油等进一步提高消费税率,既有益于减少烟雾排放,推动生态环保,提高民众的生存质量,也可适当增加税收以弥补其他生活消费类产品降税的损失,使得税收总体处于平衡状态。

而且,还要考虑到所公布的15大类产品的税率始终保持动态水平,随经济发展需求而不断调整,比如随着我国对经济高质量增长追求及人们对高品质生活追求等需要,可将汽油税、烟税不断提高。同时,可放弃对一些消费品征税,也可将一些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这样有利于从根本上完善我国消费税制,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也可让民众对消费税投满意票。

□莫开伟(财经评论人)编辑王进雨校对薛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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