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审议通过

日期:11-30
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条例

原标题:新修订的《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审议通过

新修订的《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审议通过

11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11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次修订衔接上位法,针对近年来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了一系列细化要求,充分保障宗教界合法权益,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

修订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迫切需要

江苏在全国较早出台了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该条例2002年施行,2009年曾作修订。

17年来,《条例》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宗教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宗教商业化倾向引发社会普遍关注,网络宗教问题凸显,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案件屡有发生,一些地方非法宗教活动禁而不止等,《条例》不适应的一面日益突出。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陈正邦表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正确解决和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从立法层面作出相应调整完善,是做好我省宗教工作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党中央和省委对宗教工作作出了许多新的决策部署,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经过修订已于去年开始施行,这些内容亟待在我省的条例中结合实际加以细化明确。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也提出,近年来新修订的刑法、教育法和出台的民法总则、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都涉及宗教事务相关内容,有必要通过修订省《条例》,将上述法律法规中关于宗教事务的规定具体化,从而确保法制统一,增强可操作性。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

本轮修订历时2年,其间召开立法听证会、专家论证会、意见协调会、宗教界人士座谈会及专题研究会等20余场,实地走访考察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30余处,还进行了2轮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先后形成十余稿草案文本。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宗教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积极引导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记者注意到,围绕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条例》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例如,宗教院校开展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宗教工作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扩建、异地重建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与周边城乡环境相协调,体现中国元素和地方特色。“通过这些规定,引导各宗教在政治上自觉认同、在文化上自觉融合、在社会上自觉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陈正邦说。

此次修订积极回应宗教界人士对保障宗教界合法权益的关切,依法明确宗教教职人员享有社会保障权利;明确景区管理机构或经营者应当为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正常宗教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免收符合条件人员门票;明确宗教界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合法使用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受法律保护;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征求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聚焦解决突出问题,加强服务和监管

“借教敛财”“以教牟利”等问题扰乱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损害宗教界形象,影响社会风气。分组审议时,有委员提出应严防“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从严治理宗教商业化行为。为此,《条例》明确,“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禁止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进行资本运作,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建设骨灰堂等殡葬设施。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通过设置功德箱、奉献箱、乜贴箱等方式,接受和变相接受宗教性质的捐赠。”

《条例》体现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重申上位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得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禁止在托幼机构或者托幼场所举办有传教内容的活动”。

《条例》同时明确,“跨设区的市、县(市、区)举行超过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开展信教公民培训,举办、联合举办或者与其他组织合作举办具有一定规模或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研讨会、讲坛、论坛等活动”应当报告县级宗教事务部门。

“基层宗教事务管理任务重,而目前基层宗教工作力量相对薄弱。”陈正邦表示,《条例》设有“服务监督”专章,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听取宗教界意见,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帮助宗教团体解决实际困难,加强宗教领域信用建设,落实宗教工作监督管理责任等;明确各级政府要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作用,防范化解宗教领域隐患风险;规定乡镇(街道)应当明确宗教工作分工,配备宗教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此次修订还特别基于我省流动人口多的现状,规定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关注流动人口中信教公民的信仰需求,引导其到合法场所参加宗教活动。

来源:交汇点客户端

作者:方思伟

责任编辑: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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