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破产”二字不吉利?专家:破产法与市场经济相关,不能当作强制执行工具
摘要:但在世界银行评估营商环境的10项指标中,“办理破产”一项中国的排名依旧相对靠后。
今天上午,由司法部、上海市政府联合主办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研讨会在上海举行。与会专家、学者、实务界人士围绕“开办企业”“获得信贷”“保护中小投资者”“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指标,共同探讨问题、研究对策。
世界银行最新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显示,中国营商环境排名大幅提升了15位,跃居全球第31,连续两年成为全球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10个经济体之一。但在世界银行评估营商环境的10项指标中,“办理破产”一项中国的排名依旧相对靠后。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在发言时列举了几个数据:我们国家办理破产的成本占总价值的22%左右,几乎是韩国的7倍;花费的平均时间是1年7个月,是全球最好国家爱尔兰的4倍;破产办理后资产回收率只有日本的三分之一。“这3个指标和去年比基本没有太大变化,我们在这项评分中还能取得些进步,主要靠破产法框架这一指标得分。”
李曙光说,目前,我国办理破产工作仍面临几大挑战。首先是破产法作为破产体系的基础,没能完全成型。“我常说,我们现在只有半部破产法,只有企业破产,没有个人破产。”
其次,对破产的污名化现象依旧存在,很多地方政府、企业觉得破产是件“不吉利”的事情,没有把它视作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法院、企业和个人都要转变观念,破产法是一部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不能仅当作强制执行的工具。只有深刻理解了这一点,才能发挥出破产法的作用。”
最后,北京、上海、深圳均成立了破产法庭,集中管辖破产案件,但据李曙光了解,法官在办理案件时经常缺乏法律依据,只能依靠司法解释和纪要。此外,破产法与民法等其他法律存在冲突。“如果企业申请了破产,之前作出的相关民商事判决是否还要继续执行?”
李曙光说,我国的破产法已经施行12年,现在看来存在诸多缺陷,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启动破产法修订工作,希望届时能真正发挥其在破产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
栏目主编:王海燕
文字编辑:王海燕
题图来源:项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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