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信托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出台,降低外资准入门槛
《暂行办法》降低了外资准入门槛,取消了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应具备的“总资产不少于10亿美元”的数量型限制门槛要求,体现“内外一致”的国民待遇原则。
新京报讯(记者程维妙)11月22日,《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布。《暂行办法》降低了外资准入门槛,取消了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应具备的“总资产不少于10亿美元”的数量型限制门槛要求,体现“内外一致”的国民待遇原则。
不少受访人士提到,降低外资准入门槛是新规的一个亮点。《暂行办法》取消了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应具备的“总资产不少于10亿美元”的数量型限制门槛要求。袁吉伟表示,在对外开放条件下,有利于吸引外资股东。廖鹤凯称,引进外资股东也是一种金融开放的模式,即便信托公司大股东固定,也可以引进小股东,作为一种补充资本金的手段。
谈及《暂行办法》的影响,一家中型信托公司人士称,可能对现在转让股权的信托公司有些影响。资深信托人士廖鹤凯表示,《暂行办法》对行业是一个长远规划,对混改很实用,意义相对更大,如果出现类似问题可以有参考。公开资料显示,北方信托、天津信托近年都在推进混改。
对于关联交易的规范,《暂行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建立管理方名单,要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还要对关联进行内外部审计,突出了对关联交易的管控。
“总体看,《暂行办法》有利于提升信托公司内部治理水平,更好地保障投资人等各方相关人利益,提升信托公司经营稳健性。同时需要看到,未来信托公司股权管理合规要求更高,个别信托公司离监管要求还有一定距离,需要继续提升。”袁吉伟称。
值得一提的是,《暂行办法》发布后,对于信托公司存在的股权管理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银保监会将及时出台相关配套办法,明确信托公司整改的过渡期安排等要求,推动信托公司股权管理逐步符合《暂行办法》。
新京报记者程维妙
编辑陈诗怡校对李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