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黑龙江在职中小学教师到培训机构任教或被取消教师资格
新京报讯(记者苏季)11月21日,黑龙江省教育厅发布《关于中小学减负措施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严禁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到培训机构任教,一旦发现,坚决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对教师本人予以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教师资格。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30日。
民办与公办中小学校同步招生
根据《方案》,黑龙江要求民办中小学校招生纳入学校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中小学同步招生。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校比例不得低于50%。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掐尖”招生、跨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严禁以物质奖励、虚假宣传、保证入学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严禁干预或代替学生填报志愿。
《方案》对学生在校时间作出规范。全省小学生、初中生早晨到校时间不得早于8:00,高中生早晨到校时间不得早于7:30。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原则上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
课后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17时30分,小学和初中非毕业年级不晚于18时30分,初中毕业年级和高中阶段原则上不晚于20时30分,探索弹性离校时间制度。不得统一安排走读生上早晚自习,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得晚于21:00,高中不得晚于22:00。严禁利用晚自习统一教学。
对培训机构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方面,《方案》规定,杜绝“超纲教”、“提前学”、机械训练、强化应试等不良培训行为。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不得留作业。严禁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到培训机构任教,一旦发现,坚决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对教师本人予以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教师资格。
《方案》还提出加强线上培训监管。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应具备护眼功能和家长监管功能,培训内容和培训数据信息须留存1年以上,其中直播教学的影像须留存至少6个月。
教育等相关部门对培训机构的联合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金融部门要通过严控学杂费专用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培训机构要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新京报记者苏季校对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