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现处置政策上的一致

日期:11-20
处置政策

原标题:体现处置政策上的一致

体现处置政策上的一致

图为近日,甘肃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工作人员在研究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有关事宜。(本报记者王彬摄)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作出决定,意义重大而深远。刑事诉讼中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监察法与刑事诉讼相关规定有效衔接,规定了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制度,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有利于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对此,记者采访了四川、甘肃、海南三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

对话嘉宾

四川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张乾华

甘肃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袁治云

海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宋健

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如何与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作了有效衔接?

张乾华:有效衔接从宽处罚建议制度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反腐败工作成效,是当前一项重要课题。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监察机关坚守的政治要求。监察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赋予监察机关从宽处罚建议权,无论是对被调查人还是涉案人员,都充分体现了既实事求是查处问题,又鼓励改正错误、积极配合,争取宽大处理。同时,这也有利于顺利查清案件,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刑事诉讼中关于自首、坦白、立功等量刑情节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及时准确惩罚犯罪、节约司法资源,切实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与监察法蕴含的精神要求相一致、体现的处置政策相一致、实现的目标相一致,是法法衔接的重要表现。监察机关在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时,要充分考虑政策策略,精准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条件和要求,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结合刑事诉讼相关规定,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等标准,确保从宽处罚建议符合法律要求。

宋健:监察法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这对于监察机关顺利突破案件、节约办案资源、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监察法规定的这一制度与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两者在立法精神上是一致的,在具体规定上是贯通的。实践中,海南省监察机关在依据监察法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时,主要从以下方面做好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第一,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全面客观收集固定证据,既收集被调查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注重收集客观性证据,减少对被调查人供述的依赖。第二,全面把握被调查人认罪悔罪态度。注重收集反映被调查人认罪态度的证据材料,确保认罪悔罪真实自愿。第三,从宽依据要具体。客观公正地提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建议,提供完备的量刑证据材料,以便司法机关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

如何把握监委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条件?

袁治云: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作出了规定,适用对象不同,具备的条件也不尽相同。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主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具有“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对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也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实践中,甘肃严格执行监察法规定的适用条件,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在审查调查和审理环节,注重发现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事实证据,特别是在审理阶段,保证审核事项不遗漏,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充分体现政策,正确适用条规。例如,在查办庆阳市副厅级干部秦某涉嫌受贿犯罪中,涉案人员张某(某公司负责人)到案后,通过对其做工作、讲政策,张某态度转变后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且主动交出其保存的秦某企图用来掩盖受贿犯罪事实的借条,监察机关最终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提出对张某从宽处罚的建议。

宋健:海南省纪委监委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时,按照监察法规定,坚持做到“两个严格”:一是严格程序,二是严格条件。严格程序,是指提出从宽处罚建议,要经过省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国家监委批准。严格条件,是指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时,有关人员必须具备监察法第三十一条或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第一,被调查人的认罪要自愿、真实、全面。首先,认罪要自愿。被调查人认罪认罚,必须基于内心真实意愿,真诚认罪悔罪。其次,认罪要真实。实务中,有的被调查人表示认罪,但在具体供述中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心存侥幸,这就不符合认罪的真实性要件。再次,认罪要全面。对于被调查人犯数罪,但仅供述其中一个或部分犯罪事实的,不属于认罪,不能对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第二,被调查人要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积极退赃、减少损失是被调查人自愿真诚认罪悔罪的现实表现。实践中,对于口头表示退赃而没有实际行动的,对于有能力全部退赃而仅部分退赃的,或者退缴的赃款与调查认定的数额存在较大差距的,不宜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第三,要综合考虑被调查人的犯罪性质。监察机关在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时,除把握被调查人认罪认罚态度和法定量刑情节外,还要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社会危害以及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对于严重危害党的执政基础、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犯罪,以及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一般不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张乾华:就办理的一些案件看,提出从宽处罚建议,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要确保符合法定情形。提出从宽处罚建议要坚持实质判断,必须符合监察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比如,要准确界定主动投案和自首的区别,

综合考虑被调查人的投案时机、供述内容、供述稳定性等内容,坚决防止假借主动投案之名行逃避惩罚之实。对虽主动投案,但以讲少瞒多、讲小瞒大等方式避重就轻,以及存在拒不退赃等情形的,不予认定。我们在办理某案中,被调查人主动投案后,主动承认收受他人礼金100余万元的事实,但调查发现其故意隐瞒受贿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严重违纪违法事实,对此我们坚决不予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二要注重综合评估。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应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基础上,综合评估被调查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及表现,涉案人员态度和对调查工作发挥的作用,充分考虑从宽处罚建议是否有利于彰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精神,是否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查办,是否有利于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等因素,审慎稳妥提出建议。比如,我们在查办某系列案中,结合涉案人员范围广、有利于其他人员主动交代问题等因素,对主动向组织如实交代问题、主动上交违纪违法财物等人员,按程序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确保案件得到及时查办,维护了干部队伍和社会秩序稳定。

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张乾华:根据监察法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有关要求,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总体上需坚持两个原则,一要经过民主集中讨论研究,二需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从程序设置上看,从宽处罚建议提出的程序较严格,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该权力被滥用。在具体办理中,应当履行以下程序:第一,鉴于案件调查部门全面掌握被调查人态度、到案经过等情况,一般由其提出初步从宽处罚建议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同意后,正式以请示形式附相关证据等材料报请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第二,上一级监察机关收到从宽处罚建议请示后,经研究后报该级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审批。第三,上级监察机关审批同意后,以相关室名义函复下级监委。

袁治云:当前,监察法对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程序做了一般性规定,即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实践中,一些监察机关对该条款适用,一怕把握不准,二怕程序繁琐。为此,我们专门出台《甘肃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办理从宽处罚建议的程序规定(试行)》,规定明确,由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上报本级办理案件从宽处罚建议请示,并应当提交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同意从宽处罚建议的材料、调查报告、证明被调查人或涉案人员具备法定从宽处罚情形的证据材料等。市(州)纪委监委上报从宽处罚建议的请示,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如同意该建议,为提高审批效率分三种程序批准后出具批复意见。案件审理室不同意从宽处罚建议的,层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以省监委名义出具批复意见。

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有何效力?如何与检察机关做好工作上的衔接?

宋健:从法律位阶来看,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均属于依据宪法制定的国家基本法,都蕴含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的内在机理。因此,对于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从宽处罚建议,司法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如我委查办的唐某受贿案,检察机关在收到从宽处罚建议书后,启动了认罪认罚程序,并向审判机关提出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在同检察机关的衔接上,我们注意发挥好两个角色的作用。一是案件质量保障者的角色,确保移送检察机关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奠定基础。二是从宽处罚建议者的角色,查明被调查人可以从宽处罚的情节,提供全面反映被调查人认罪认罚态度的材料,为检察机关提出具体量刑建议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袁治云: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机关法定职能的具体表现形式。我省监委先后印发《甘肃省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等规定,对规范程序起到推动作用。监察机关依法所提从宽处罚建议,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会予以重视。例如,作为在我省适用监察法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条款首案、平凉市交通局会计史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中,史某符合相关规定,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检察机关组织人员阅卷审核,多次就从宽情节认定与监察机关交流沟通,最终采纳从宽处罚建议。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衔接配合的制度建设,尝试建立从宽处罚建议工作定期会商、个案反馈、座谈交流等机制。(记者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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