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牵绳伤人或致“财犬两空”

日期:11-20
养犬登记证电子

原标题:遛狗不牵绳伤人或致“财犬两空”

信息时报讯(记者何小敏)遛狗不牵绳,犬只伤人或致“犬财两空”;犬只登记别人名下,挂名者也有风险;存在养犬违法行为,或列入信用“黑名单”……昨日,《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诸多养犬管理新举措将进一步推进文明养犬,养犬“太任性”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据了解,2009年起,《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推动了养犬管理的规范化与制度化。市司法局局长廖荣辉介绍,本次条例的修订主要对养犬登记制度、犬只强制免疫措施、社会主体参与共同治理措施、违法养犬行为法律责任、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及执法措施等方面内容进行修改。

为了提升养犬登记率,修订草案增加了网上在线办理、受理养犬登记,远程寄递《养犬登记证》、犬牌等措施。同时,加大了违法养犬行为的法律责任,在犬只伤害他人的情况下,养犬人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增设行政处罚责任。此外,细化了犬吠扰民的认定标准,解决实践中执法难问题。增加了有关部门向养犬人线上提供犬只绝育、防止犬吠扰民等养犬知识培训服务的措施。

建议

全市推行狂犬病免费免疫

市人大监察司法委主任委员郑烈城表示,该委建议实行全市范围内狂犬病免费免疫政策。据测算,犬用狂犬病疫苗10元/犬、免疫注射费20元/犬,按全市40万只犬计算,每年约需1200万元。建议将犬只狂犬病免疫费用全额纳入市区财政预算,为已登记犬只提供免费免疫服务。

据了解,养犬登记积极性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登记后缺乏相应的服务。监察司法委建议,增加对已登记犬只提供服务的规定,如在登记办证前,加强对养犬人的培训教育,使之掌握最基本的养犬知识和技能;为已登记犬只免费注射疫苗,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机构为已登记犬只提供一些体检、美容、宠物活动等优惠服务。

市人大监察司法委还建议,要倡导鼓励养犬人购买养犬相关保险,鼓励保险机构推出相关险种,保障市民在受到犬只侵害时获得及时的经济补偿。

聚焦条例修订

 1.警方仍为养犬主管部门

据了解,修订草案仍将公安部门列为主管部门。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副主任岳练解释,养犬管理条例归根结底还是对“养犬人”的管理,在这一点上,公安部门有基础,比如入户、执法等,综合评判还是继续保留公安作为法规主要实施部门。

2.继续保留养犬收费

是否取消养犬收费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修订草案明确,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500元,第二年起每年300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征收标准。岳练介绍,相对于未养犬的市民而言,养犬人及其犬只占用了城市公共空间,带来行政管理需求,不能任其无序发展,要平衡不同人群的权益,养犬人要承担一定的经济义务。

3.全市统一举报投诉热线

发现违法养犬行为,市民该向谁举报?修订草案明确,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并可通过全市统一的政府服务热线、平台等途径进行举报和投诉。公安机关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4.养犬挂名者也要承担责任

根据修订草案规定,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仍限养一只。现实中可能有一户养多只狗的情形,并登记挂名在别人的名下。岳练提醒,如果发生犬只侵害他人,挂名者也要承担责任。家里小狗数量超标怎么办?修订草案明确,养犬人应当妥善处置,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犬只留验场所不得拒绝接收。

5.虐待遗弃犬只将罚款5000元

对于虐待、遗弃犬只的行为,修订草案明确,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虐待犬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

6.“电子身份证”可体外安装

据了解,原条例将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与养犬登记捆绑,但实践中养犬人对犬只体内植入电子身份标识普遍存在抗拒心理,增加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的难度,是导致养犬登记率不高的原因之一。

修订草案明确,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安装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据了解,目前养犬行政主管部门试行通过创新技术手段,装置在犬只体外的脚环、颈环等电子身份标识,物理上不可拆卸,代替犬只体内的电子身份标识,减少执法工作的对抗性,并实现养犬管理信息化。

7.禁止携犬只进入车站机场等

对于带狗出行的公共交通需求,修订草案明确,出租汽车、公共交通工具和室具有客运功能的车站、机场、码头、儿童公园等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8.遛狗不牵绳或致“犬财两空”

遛狗不能“太任性”。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在严格管理区内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用长度为两米以内的犬绳牵领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笼内,还要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目前,住宅小区内群众反映乘坐电梯被犬只惊吓比较常见,修订草案增加一款,规定在搭乘电梯时避让其他使用电梯的人员。

为了增加违法成本,倒逼养犬人重视管理,修订草案还明确,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未用犬绳牵领,或者未遵守本条例其他规定,导致犬只伤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可以没收犬只,并对养犬人处以一万元罚款。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9.违反条例将入信用“黑名单”

修订草案明确,违反本条例,单位或者个人存在养犬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在依法处理后,可以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行联合惩戒和信用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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