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落地江苏
中国江苏网11月18日讯(记者王宛璐)近日,江苏省医保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江苏省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这也标志着江苏全面启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今年12月31日前全面执行国家试点扩围结果和各项配套政策。
25种药品平均降价59%
今年9月25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全国扩围拟中选结果正式公示。该试点原来在4个直辖市和7个较大城市进行,此次试点扩展至全国,形成全国大联盟进行集中采购。“试点扩围”药品包括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25种药品,分别为治疗精神类疾病、高血压、高血脂等心血管疾病、癫痫类疾病、肝炎类疾病以及抗肿瘤药品。其中不乏一些常用药和抗肿瘤仿制药,如扬子江药业生产的治疗高血压的常用药品“马来酸依那普利片”(商品名“依苏”,10MG*16片/盒)原销售价格为29元/盒,降价后的价格为8.93元/盒,降幅达69.2%。豪森药业生产治疗慢性白血病的“甲磺酸伊马替尼”,(商品名“昕维”,0.1G*60片/盒)原销售价格为 850元/盒,假如患者按照每天4片(400MG)的使用剂量计算,一年的药费约 20683元。降价后同厂家同规格一盒降至623元,一年的药费约15160元,患者个人年度药费支出减少5523元。25种药品平均降幅达到59%,最高降幅达98.61%。
据了解,此次我省落实“试点扩围”工作是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以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稳步推进。“试点扩围”机构包括:省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参加试点扩围的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试点扩围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7项政策举措确保落地落实
一是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按照上年度我省相关医疗机构试点扩围25个药品用量的50%-70%计算中选药品约定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将中选药品约定采购总量落实到各级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机构根据中选价格与中选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合同每年一签。
二是招采合一,保证使用。各相关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并根据带量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和约定采购比例要求。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品种。
三是质量优先,保障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相关部门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
四是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原则上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 30天,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应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
五是探索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对于集中采购的药品,在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六是通过机制转化,促进医疗机构改革。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的价格适宜的药品。
七是调动医疗机构积极性,确保用量。鼓励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医保协议管理。
此外,《实施方案》还明确了医保、医疗、医药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通过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积极推进阳光采购平台建设、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积极加强宣传引导等举措,确保试点扩围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