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完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实效
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单独列段,体现了党中央将监督工作、反腐败工作纳入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战略考量,体现了对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殷切期望。
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是第一位的。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我们国家的最大制度优势。任何改革最终都必须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的统一领导是一切制度建设的基础,也是一切制度建设的依据,要贯穿体现在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方方面面,要统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各个环节。
当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离不开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迫切需要解决监察覆盖面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不断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须做到全面覆盖,消除监督的死角。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是中国特色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拥有9000万党员队伍的政党来说,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是根本要靠强化自我监督,以党内监督带动和促进其他监督。党内监督全覆盖,必然要求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健全完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
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准确把握、认真落实全会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着力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突出政治监督,强化日常监督,构建全覆盖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保障国家治理各项决策部署、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在体制改革中相互贯通、有机衔接,着力构建一个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积极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有效路径、强化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制约、破解“历史周期率”的重大举措。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推进,充分发挥新体制的治理效能,不敢腐的震慑效应充分显现,不能腐的笼子更加紧密,不想腐的堤坝初步构筑,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更加凸显。
要实现监督体系权威高效的目标、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正确行使,必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比如,要推进党内各方面监督有效衔接,包括纪律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等监督力量相协调;此外,推动党内监督和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从而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织密监督之网,增强监督实效。(南宁市纪委监委刘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