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一原区委书记受贿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获刑6年
新京报讯(记者潘闻博)江苏徐州市云龙区原区委书记方正华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118余万元,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达788万余元。今日(11月12日),新京报记者从镇江市中级法院新闻处获悉,此案今日一审宣判,方正华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获有期徒刑6年,并处20万罚金,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经镇江中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8年,被告人方正华利用担任徐州市物价局副局长、徐州市政府副秘书长、云龙区区长、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房产租赁、项目推进、优惠电价申报、子女入学、价格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王在清等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8万余元。
2016年至2018年,方正华在担任徐州市云龙区区长、区委书记期间,明知王在清的公司资金链出现断裂、拖欠房屋租金等,仍违反决策程序和相关规定,决定以云龙区国有资金转租原由王在清公司所承租的房产,交由不具备招商运营条件的公司招商运营,且在尚未与王在清的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情况下,同意云龙区下属投资公司预付房产租金给王在清的公司,又代其支付部分房产租金,后王在清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方正华决定解除与王在清的公司转租关系。截至2018年11月,因多支付租金,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人民币788万余元。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正华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鉴于方正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退出全部赃款赃物,依法可从轻处罚。因此,对被告人方正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镇江中院新闻处一位负责人今日下午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未产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范斯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