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小额快速再融资应在A股普及推广
近日,新三板系列政策正在征求意见,而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再融资制度也在征求意见,部分板块建立或拟建立小额快速再融资制度。
新三板拟实行小额融资自办发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第47条规定,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票,连续12个月内发行的股份未超过公司总股本10%且融资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面向公司内部人或已经确定对象发行的,无需提供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自办发行是否需证监会核准?新三板《定向发行规则》规定,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经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通过后,报证监会核准。也就是说,挂牌公司若自办发行导致股东超过200人的,还是需要核准的,但若未超过200人应该不需要核准。因此在笔者看来,新三板自办发行政策,或许对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挂牌公司更为有利,因为自办发行之后股东人数也可能仍在200人以下,由此自办发行既无需证监会核准、还可豁免聘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出具书面意见,流程极为简便。
新三板挂牌企业2000万元以下的再融资,若再聘请中介机构,最后到企业手里就剩不下几个子,自办发行制度的一大优点,显然就是节省一大笔中介费用。
创业板也有小额快速再融资机制,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额不超过五千万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证监会适用简易程序,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而若发行对象为原前十名股东、董监高或员工、控股股东、实控人、战略投资者等,上市公司可自行销售。上述两种情形均无需保荐人保荐。
科创板也拟建立小额快速再融资制度。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同时符合“融资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等情形的,适用简易审核程序,上交所一个工作日内受理,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核,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或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另外科创板还拟建立快速融资授权制度,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非公开发行融资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这其实也是港股的经验。
综合来看,目前就只剩下主板、中小板没有小额快速再融资制度,当然由于主板上市公司可能块头很大,即便以净资产10%的小比例再融资,也可能不属于“小额融资”的范畴,这或许制约了这两个板块相关制度的出台。不过,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同样也有小额快速再融资的需要,而且这两个板块并非所有上市公司都是大块头,为此对主板中小板小额快速再融资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明确小额再融资的概念。可规定为上市公司再融资在净资产10%以下,且不超过5亿元。
其次,特殊发行可适用自办发行。小额再融资若面向大股东、员工等公司内部人发行的,无需保荐人保荐。
其三,建立简易审核程序。证监会对小额再融资可缩短审核时间。
其四,建立快速融资授权制度。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可视市场情况决定非公开发行融资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股票,授权到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其五,限制小额快速再融资的适用范畴。只有优质上市公司才可适用上述优惠政策,所谓优质上市公司,指前三年净资产收益率均在10%以上,每年现金分红在该年净利润30%以上,且无违法违规记录。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编辑陈莉校对杨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