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印发《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禁止九项行为

日期:11-11
携号转网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

原标题:工信部印发《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禁止九项行为

工信部印发《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禁止九项行为

新京报讯(记者许诺陈维城)11月11日上午,工信部官网刊登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通知》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循方便用户、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协同配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服务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携号转网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

(二)用户提出携号转网申请后,干扰用户自由选择;

(三)擅自扩大在网期限协议范围,将无在网期限限制的协议有效期和营销活动期默认为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用户携号转网;

(四)采取拦截、限制等技术手段影响携号转网用户的通信服务质量;

(五)在携号转网服务以及相关资费方案的宣传中进行比较宣传,提及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名称(包括简称、标识)和资费方案名称等;编造、传播携号转网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隐瞒或淡化限制条件、夸大优惠事项或携号转网影响、欺骗误导用户,诋毁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

(六)为携号转网用户设置专项资费方案和营销方案;

(七)利用恶意代客办理携号转网、恶意代客申诉等各种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携号转网服务正常运行;

(八)用户退网后继续占用该携入号码;

(九)其他违规行为。

编辑徐超校对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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