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诈骗5156余万,主犯却不在案?检方审查案件追诉漏犯
在各大电视台投放广告、变身各种主任专家,将进价几十元甚至几毛钱的药膏贴卖出高价,骗得钱财5000多万元。审查案件时发现,涉案关键人物却不在案,办案检察官决定调查——
追诉:这个被漏的人是主犯
看病难、看病贵,人们免不了病急乱投医,于是祖传秘方、专利神器大行其道。有这样一伙骗子,披着假专家的外衣,通过400免费电话、电视台等发广告做宣传,大肆推销治肝病的秘方、治骨病的神贴……在近3年时间内,诈骗全国各地群众1.25万余人次,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5156余万元。9月20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对该诈骗团伙一名漏犯陈少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审查案件发现漏犯
2017年2月9日,被骗30余万元的朱某至宜兴市公安局和桥派出所报案。48岁的朱某是宜兴市和桥镇的一位农民。2016年5月,他查出患有腰间盘突出,在医院看了几次后不见好,便在网上搜到北京中国骨病治疗中心(骨病研究院)的网页,通过网页上的电话联系上一个自称侯元明的医生,侯医生推荐用他们的外敷药膏。朱某一听治好需要五六万元,就很犹豫。但侯医生说治疗结束后,可以通过农保报销85%,自己只要承担万儿八千块钱。被病痛折磨的朱某马上就同意了。侯医生说会把药快递寄过来,让他货到付款。就这样,侯医生一个月内就给朱某邮寄了4次药,朱某付给快递员近1万元。
朱某贴了一段时间药,感觉没啥效果。他打电话给侯医生。侯医生说这种情况要问他的老师马建国,便给了他一个电话让他找马医生。马医生自称中国骨病治疗中心主任医生,他告诉朱某除了贴药膏外,还要吃他们公司的药。其间,有个自称是郭院长的人主动联系了朱某好几次,每次都很关心他的病情,顺便再推荐新药给他。就这样,2016年5月至9月,朱某共买药品十多次,花费27万多元,每次付钱几千元到上万元不等。10月,朱某儿子在网上查找对方先后寄给他的六种药,居然一个都查不到。朱某这才怀疑对方卖的是假药,便到派出所报了案。警方随即立案侦查。
2017年9月,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在审查该诈骗案时,发现除了吴池明、李钢等8人涉嫌诈骗罪外,其中3名涉案人员均供述陈少铭也参与了诈骗。经调查,陈少铭当时正在孝感监狱服刑。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承办检察官郑秀云先提审了在案人员,再到湖北省孝昌县公检法机关了解陈少铭的案件情况,发现他不仅与上述8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且在该案中系主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3月,无锡市检察院依法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并就陈少铭在本案中涉嫌犯罪的相关取证工作对侦查机关进行细致引导:诈骗的赃款流向、对扣押的手机仔细勘验电子数据,由于手机内的相关信件照片不是原件,无法笔迹鉴定,需补充侦查信件所涉内容的真实性以倒证信件的真实性等等。
出资占股合伙诈骗
吴池明、李钢共同经营的广州市康麟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从事电话推销美白、精油等女性产品,但亏损严重。2014年上半年,李钢邀请陈少铭出资加入该公司。陈少铭出资加入康麟公司后,占股56%,负责产品的采购和销售,任职期间他负责购买电脑、傲天飞宏销售软件,该软件同时附带区号为010的数个北京地区电话号码。由于其中专毕业后就从事电话销售工作,其手下有一帮经过话术培训的销售骨干,所以他入股该公司后,将其原来公司的销售骨干周洋、叶俊等也带至康麟公司,同时将其堂弟陈芳雄安排进入公司,李钢负责产品的电视广告,吴池明负责公司全面日常工作、物流发货及回收货款,周洋任副总负责人事招聘,陈芳雄负责财务工作及硬件搭建。公司内设3至5个话务组,每组有组长一名话务员数十名。
李钢将要推销的“御太医骨痛方冷疗走珠器”“舒脂甘复合片”“舒甘黄杞酸复合片”“少林药局”膏药贴等产品的广告片投放于各地电视台。被害人看到相关广告后,通过拨打400电话询问药品的相关情况,只要询问电话进来,这个号码就会被电脑自动保存或由话务员冒充前台接线员记下被害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随后,上述被记录的电话号码被分至各组员,组员再用区号为010的北京地区电话给被害人致电。他们以“北京肝病治疗中心”“北京骨病康复治疗中心”“中国中医科学院科技中心”等虚构单位主任或指导老师的身份与被害人联系,先是询问被害人的病情、症状、治疗经过,再否定他们的治疗方案,夸大被害人病情的危害性,以能治愈被害人疾病并可以通过医保或农保报销费用的方式欺骗被害人高价购买“御太医”“舒脂甘复合片”等产品,促使对方下单。该团伙出售的所有产品均为货到付款,快递公司代收货款后定期汇至由吴池明实际掌控的银行账户内,吴池明除支付一部分广告费、工资外,将剩余回收货款进行取现与转移,这些款项被分流至李钢、陈少铭、陈芳雄等人账户内,上述人员再对相关款项转移取现。
辨析行为认定罪名
无锡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拿到案件后,发现查获的“御太医”“舒脂甘复合片”等产品共计15种,其中部分产品属一类或二类医疗器械类,部分产品属无药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的三无产品,那么陈少铭等人涉嫌的是非法经营罪、销售假药罪还是诈骗罪?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认为,判断上述人员行为性质,应从主观故意、行为手段、对钱财的处置等方面综合判断。
陈少铭的销售团队在整个销售过程中,先是假冒虚构的“北京肝病治疗中心”等医疗单位的主任、专家或指导老师,再全面否定患者之前在医院的治疗方案,最后利用患者求医心切的心理,夸大疗效,谎称所推销的产品可以治愈他们的疾病手段,诱使患者信以为真,高价购买这些产品,更有甚者,在被害人咨询是否可以用医保或农保报销之时,为达到连续诈骗的目的,欺骗被害人可以用医保或农保报销,将同样的产品换包装后以远高于第一次的价格销售给复诊的被害人,赃款到账后迅速转移取现。虽然销售的产品中有部分产品无药品食品生产许可证,但从被告人陈少铭等人的一系列行为可以看出,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非常明显,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众多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支付大额款项购买所谓的药品、器械,最终达到了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故应构成诈骗罪。2018年11月,无锡市检察院以陈少铭犯诈骗罪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持股分红难辞其咎
2019年5月10日至11日,陈少铭案在无锡市中级法院开庭。被告人陈少铭及其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理由是陈少铭不仅不认识吴池明等人,而且他因另一起诈骗案于2015年11月已经被孝昌县公安机关收押,客观上无法参与吴池明等人的诈骗行为。
公诉人指出,吴池明、李钢等人均证实陈少铭入股康麟公司,并辨认出陈少铭;陈芳雄手机内陈少铭写给李钢的信和家人的信,得到陈少铭家人的确认,根据信件内容和时间,明确陈少铭占有56%股份,且一直未退股。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底,吴池明、李钢、陈芳雄等人转到陈少铭的480万余元,均被大额取现,与吴池明提到曾给陈少铭200余万元吻合。此外,银行流水显示吴池明于2015年5月和6月的确向其转账两笔共计222万元,陈少铭账户收款后每月转向周洋数万元至10万余元不等。本案证据虽然独立来看比较松散,但证人证言、提取出来的信件、银行流水等可以互相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与吴池明、李钢、周洋等人关于陈少铭参与诈骗的时间、地位作用的供述一致,故陈少铭的辩解不能成立,吴池明等人供述应予采信,结合相关书证,足以证实陈少铭参与诈骗的犯罪事实。
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对此,公诉人指出,陈少铭伙同吴池明、李钢等人实施犯罪的地点虽在公司所在地,也是以公司名义招聘员工,但所有涉案人员从事的犯罪行为均以捏造的单位、虚假的身份进行,所得利益也归个人所有,因此本案属公司化管理的个人犯罪,并非单位犯罪。
被告人陈少铭及其辩护人提出,诈骗金额应为2015年陈少铭被孝昌县公安机关收押之前的诈骗金额且应定为从犯。公诉人指出根据吴池明等人证言及陈少铭信件等证据,可以证实陈少铭被收押之后,并未退出股份,且与吴池明等人在合伙诈骗之时提供整个销售系统,包括销售设备、软件系统、销售模式、熟练的员工还有资金、广告资源和商品资源,虽然其不参与具体的公司管理,但与吴池明、李钢等人相互配合,结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骗取了诸多被害人的大量钱财,被告人陈少铭起组织、领导、出资、策划作用,对整个犯罪团伙的建立、存在和实行犯罪起着决定性作用,且所得赃款也大量转入其个人账户,故陈少铭在共同犯罪中为主犯,应对全部的诈骗金额负责。
2019年2月,诈骗团伙吴池明等8人被无锡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罚金10万元不等的刑罚。一审判决后,吴池明等人提出上诉。8月,江苏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9月20日,无锡市中级法院对陈少铭作出一审判决,结合其因前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遂决定对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陈少铭提出上诉,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宣判。
案后说法
这是一起被害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严重侵害民生民利、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打不绝,且作案手法日趋隐蔽化、作案方式更具迷惑性,导致该类犯罪的社会危害后果更具广泛性、蔓延性。要有效遏制该类犯罪屡打不绝的局面,打准打实打狠是关键之举。这起案件的顺利成功办理,主要坚持了以下两点:
一是办案就是办民生的理念。本案中,被害人多达1.25万余人次,且均是老弱病等弱势群体,牵涉面非常广。被告人以公司化运作方式,利用主流电视媒体的影响力,冒充医疗专业机构专家大肆宣传吹嘘,欺骗误导被害人。众多被害人不仅财产遭受了损失,更为重要的是因服食假药而贻误了疾病的最佳治疗时机。民生民利头等事,一枝一叶总关情。食品药品安全是最大的民生,检察机关坚持为人民司法,承办检察官坚持守初心就是守民心,担使命就是担责任,用最严厉的原则,依法严惩以食品药品为诱饵的诈骗犯罪,最大限度地保护民生民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最终,陈少铭一审及本案的其他主犯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向社会彰显了严厉打击的震慑效果,实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二是追诉就是“求极致”的体现。“求极致”是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提出的工作标准。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和瑕疵,是“求极致”的具体表现。公安机关在侦查该案过程中,并未关注到被告人陈少铭是否牵涉本案,更没有收集固定其涉嫌共同犯罪的证据。客观公正是检察官的履职立场。审查起诉中,承办检察官并未就案办案、机械司法。根据在案同案犯的零星供述,并结合陈少铭因诈骗犯罪已先行被外地法院判刑、正在服刑等证据,承办人敏锐地判断陈少铭应涉嫌共同犯罪,且可能系主犯。检察机关及时追诉,承办检察官主动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强证据,构建严密的证据体系,尤其是补强陈少铭涉嫌犯罪的资金进出等客观证据,不枉不纵、不偏不倚、既无过度也无不及,确保将该案办成铁案、精品案,努力实现最高检提出的“犯罪者被追诉、无辜者被保护”的法治目标。
(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关开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