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这名中管干部,为何堕落为跑风漏气的纪检“内鬼”
摘要:本应是惩恶扬善的监督执纪权,却成了换取人情、谋取私利的工具。
11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吉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邱大明受贿、贪污一案。法院认定邱大明犯受贿罪、贪污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万元。邱大明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从去年9月11日落马到如今一审宣判,邱大明案历时近一年两个月。期间,他作为纪检系统“害群之马”的典型,屡屡被中纪委机关报、机关刊点名,这充分体现纪检监察机关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彰显纪检监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坚决防止“灯下黑”的坚定决心。
贪腐行为持续15年
邱大明是在纪检监察系统工作十余年的“老纪检”。随着职务越升越高,权力越来越大,他竟然蜕变成腐败分子。
公开简历显示,邱大明,1962年6月出生,吉林榆树人,曾在吉林省审计局工作19年,从一名科员一步步升为吉林省审计厅副厅长、党组成员。2006年12月,邱大明正式进入纪检系统工作,任吉林省辽源市委常委、纪委书记;2011年3月任吉林省监察厅副厅长,随后升任吉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2018年2月,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任命邱大明为吉林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2018年9月11日,邱大明被查。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是一名正厅级干部,邱大明案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直接查处,《中国纪检监察报》的相关报道也将其列为中管干部。
据了解,2015年4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等三个《提名考察办法》,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中央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纪委书记,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提名、考察;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提名、考察等。落马之前,邱大明在吉林省纪委监委领导班子中是排名第一的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因此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查办。
邱大明究竟干了什么?落马两个月后,他被“双开”。通报中说:邱大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干扰审查调查工作,泄露中央巡视移交线索处置情况,违规干预、插手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并跑风漏气,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公车私用,收受礼品礼金;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低价购房,为自己及近亲属谋取利益;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司法、执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涉嫌贪污犯罪。
此外,邱大明还执纪违纪、执法犯法,将监督执纪权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与商人老板勾肩搭背,大搞权钱交易。这样的“内鬼”,必须坚决铲除。
事实上,在进入纪检系统之前,邱大明的贪腐生涯便已开始。法院查明: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邱大明利用担任吉林省审计厅副厅长、吉林省辽源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吉林省监察厅副厅长、省纪委常委、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监委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发房地产、获取贷款、干预案件查处、晋升职称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94万余元。
同时,邱大明还利用担任吉林省审计厅副厅长职务上的便利,在审计厅对外销售门市房过程中,违规预留部分门市房加价出售,后将加价部分的售房款人民币36万元据为己有。
法院的量刑理由中有几处值得注意:邱大明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和贪污事实,分别构成如实供述和自首,说明他平时隐藏得比较深;部分受贿财物在案发前未实际控制,属犯罪未遂,且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追缴,这些都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让监督执纪的利剑永不蒙尘
2018年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接连发布“清理门户”的消息。除了邱大明,辽宁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杨锡怀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广东省清远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邓梁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一系列通报表明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清除害群之马的坚定决心,以及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始终保持“零容忍”,坚决防止“灯下黑”的坚强意志。
经查,杨锡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工作纪律,在监督执纪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接受请托对被审查人给予关照,泄露工作秘密,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邓梁波执纪违纪、执法违法,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民营企业主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贪图享乐,腐化堕落,严重损害了纪检监察干部形象。
本应是惩恶扬善的监督执纪权,却成了邱大明、杨锡怀等人手中换取人情、谋取私利的工具。有权必受监督,用权不可任性。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担负着更加光荣重大的历史使命,也经受着更大的考验。如果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就很容易在权力和利益面前、在别有用心之人的“围猎”中迷失自我,从党的忠诚卫士沦为遭人民唾弃的腐败分子。
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明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行使权力上要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要严之又严,认真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坚决防止发生以案谋私、跑风漏气、执纪违纪问题”。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对从严从实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作出专门部署,要求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零容忍”,坚决防止“灯下黑”。
近年查处的一些违纪违法案例表明,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不具有天然的“免疫力”,必须通过强化制度约束,给纪检监察权力戴上“紧箍”,防止“灯下黑”。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就是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将有力督促纪检监察机关扎紧制度笼子、强化自我约束,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邱大明落马后,吉林省纪委监委分析发现,当前纪检监察干部受“围猎”的风险大大增加,一些地方在权力运行、制约上仍存在问题,如在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有的地方仍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针对“跑风漏气”“泄露线索”等问题,《规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对纪检监察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调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审查调查人,以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财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系列严格工作标准、完善工作流程、严明纪律规矩的举措陆续出台。例如,实行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职能分离、部门分设,防止执纪监督部门权力过于集中;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严肃查处邱大明等“内鬼”,坚决防止“灯下黑”;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以开放的姿态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唯有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对执纪违纪的坚决查处、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切实加强自我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才能让监督执纪的利剑永不蒙尘,始终保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正气充盈。
栏目主编:陈琼珂
文字编辑:陈琼珂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朱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