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保价快递物品的实际损失,应当首先由快递公司全部承担
快递公司应当本着诚信原则,对消费者的损失按物品的实际毁损比例,按保价价值予以赔偿,而不是以自己过错高低为辩解。
据媒体报道,消费者李女士声称,在选用顺丰快递托寄一个价值30000港元的包时,保价5000元并提供了价值说明,最后由于顺丰认为己方无责任,仅对她赔偿50元,李女士当然大为不满。
顺丰一向被认为是我国服务水平最高、费用也最贵的快递公司,而对保价的争议也颇有典型性和普遍性,值得在此分析。
首先是当托寄物品遗失毁损时,快递公司应当对托寄人承担多大的责任。尽管发生物品的遗失毁损时,常常会令寄收双方深为困扰、深感痛心,在涉及高度个人化的特殊物品时,还会造成精神损害,但一个理性的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规则不应该要求快递公司按照一般的侵权或违约责任来如数赔偿。
这是因为:快递物流业属于一种方便生产生活的风险行业。我们支付不高的价格,就能让一个物品在一日内辗转千里。然而,这种多环节的运作很容易发生意外。倘若一律要求快递公司对物品的遗失毁损承担责任、要他们“加倍小心”,必然导致快递费用上涨、快递速度变缓、快递包装更加过度。对社会整体效益是不利的。
而在这种“廉价快递有风险”的均衡模式下,对托寄物品的安全性格外重视的用户会有两个选择,一是寻找价格更高、服务更好的快递公司,二是为物品支付额外的价格,即保价费。
保价费是在快递费以外支付的额外费用。显然,不支付保价费,不意味着物品安全性就没有保障了。所以,保价费的作用可以说是为了让快递公司事前更“上心”。这类似于在邮局寄挂号信的话,邮局会在途中逐站登记该信件的收发,更慢但更安全。但若快递公司没有为保价的快递物品提供专门服务的话,保价费的作用就主要体现在事后的赔偿上,类似于保险的作用。保价约定固定价值,则是为了降低双方确定物品真实价值的成本。
诚然,这种“保价保险”的范围也有限制。一是消费者在主张赔偿时,应当以托寄物品的保价价值为准,而不是原始价值或真实价值。即便托寄物品是刚从商店购得,并有发票为凭,发生遗失损毁时,也应以保价价值为准。这是由于“权利义务应当平衡”,消费者只向快递公司按5000元支付了保费,那在物品遗失毁损时,也就只能以此为限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二是保价价值应该对应的是托寄物品遗失或完全毁损、价值全部消灭时的状态,如果只是部分遗失或损坏,自然也不应按照全部保价价值来赔偿消费者,否则,后者还会“倒赚”,并不公平。
但在此基础上,快递公司应当本着诚信原则,对消费者的损失按物品的实际毁损比例,按保价价值予以赔偿,而不是以自己过错高低为辩解。即便实际上是由于第三方的行为导致物品遗失毁损,快递公司也应该在对消费者予以赔偿后,向第三方依法展开追偿。毕竟,个人消费者难以知悉物流过程中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更难以展开维权。快递公司则处于信息占有更为全面、谈判交涉优势更为明显的状态,易于实现事前事后的风险防范和责任配置。这是最符合效率与公平原则的整体性安排。
特别是顺丰作为快递头部企业,暂时没有可比的竞争者,就更应该对此做出更为主动积极的姿态。多数愿意支付保价费的人不会在意保价费这一“小钱”的多少,而是珍视托寄物品的安全性。而快递物品免于毁损灭失的难度也没有那么大,这是一个相当优质的市场空间。我们也期待其他快递公司通过更为合理的保价费率和保价责任承担,来开拓这一高层次市场空间的竞争。
缪因知(法律学者)
编辑汪世军陈诗怡校对李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