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官离婚,与情妇商量向老板“借”20万补偿前妻

日期:11-03
情妇

原标题:厅官离婚,与情妇商量向老板“借”20万补偿前妻

广安市中院经过审理,认定何鹏受贿了318.91225万元,其中包括这笔“借来”的20万元。今年9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何鹏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原巡视员、党组成员、省纪委驻环境保护厅纪检组长何鹏,在2007年离婚时,与情妇曾某商量向企业老板孙某借了20万元给前妻作为补偿,但没有偿还,最终被认定为受贿。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何鹏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公布了这一消息。

厅官离婚,与情妇商量向老板“借”20万补偿前妻

资料图

判决书显示,何鹏被检察院指控在2006年至2015年担任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环评审批、争取环保补助资金、取得工程项目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情妇曾某(现任妻子,已另案起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以下无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共计408.91225万元。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上述受贿款的认定中,何鹏单独收受孙某给予的现金20万元备受关注。

检方指控,2007年6月,何鹏准备与前妻何某芳离婚,需要给予前妻补偿费,其向四川四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集团)董事局主席孙某借款20万元。何鹏在借款后一年内两次提出还款,被孙某婉拒后未再坚持还款。直至案发,何鹏有能力归还而一直未归还,双方均默认该20万元作为孙某给与何鹏的感谢费。

但何鹏的辩护人提出,何鹏向孙某借款20万元,孙某未明确表示放弃债权,这部分事实不能认定为犯罪。

何鹏供述,“2006年,我和曾某成为情人,2007年7月我和何某芳离婚,2015年1月我和曾某结婚。孙某知道我和曾某的关系。我同意曾某和孙某合作搞环保公司,成立四川瑞普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我的帮助,效益应该不错。我和地市州环保局领导吃饭,把曾某叫上一起的,以后她去跑业务也方便些。”

“2007年五六月,我与何某芳闹离婚,她要100多万元补偿费,我没那么多钱。由于我和孙某关系愈加密切,孙某和曾某也走得很近,6月的一天,我向孙某借20万元付给何某芳。半年后,我向孙某提出还钱,有两层意思,一是如果她不急我就过段时间再说,二是如果她婉拒就不还了。她说不用急以后再说。又过了约半年,我再次提出还钱。她说不用急,现在她和曾某在合作,以后需要我关照的时候很多,希望我多支持四海集团。她婉拒后,我未再提还钱的事,我有能力归还,我觉得自己对她有关照,她未提过归还,我也就未还,造成受贿事实。”

何鹏的情妇曾某也证实,“2006年我与何鹏成为情人,之前有过工作接触。我、何鹏和孙某有不正当经济往来。2007年六七月,何鹏和何某芳闹离婚,何鹏要给她经济补偿,我建议何鹏找孙某借。何鹏向孙某借了20万元,我没一起去,借钱过程不清楚,后来何鹏把借钱的事情告诉我。我和何鹏有能力偿还,但多年未还,主要是我们存有贪心,何鹏是环保局领导,孙某希望得到何鹏的关照,她不可能催着还钱,因此我只想借没想还,说白了是变相要钱。”

孙某的证言也证实了上述说法。孙某说,“内心我也没想过让他还钱。他未打借条。半年后和一年左右,何鹏两次提出想办法还钱,我当他说说而已,我说不着急,给何鹏台阶下,我从来未想过要他还,就当是送给他的,因为他是省环保局分管环评的领导,我下属公司被他直接或间接监管,没必要为这点事得罪他,而且我也想借此和他搞好关系,以后公司有事也能请他帮忙,加之我的两个医用设备公司经他审批通过环评,我也在扩大公司规模,为感谢和谋求他在环评方面提供帮助,实际上就是送给他这20万元。”

广安市中院经过审理,认定何鹏受贿了318.91225万元,其中包括这笔“借来”的20万元。今年9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何鹏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简历显示,何鹏属于“提前退休”,他生于1958年12月,2016年1月退休时57周岁。

从1998年开始,何鹏从事纪检方面工作。1998年至2000年间,曾任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四川省质监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2000年后,“纪律检查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启动,何鹏调任四川省环保局党组成员,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环保局纪检组组长、监察专员。2009年,四川省环保局“升格”为环保厅后,何鹏继续担任四川省环保厅党组成员,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环保厅纪检组组长、监察专员。

退休半年前,即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何鹏转任四川省环保厅巡视员。

上述简历表明,何鹏有18年纪检工作经历,担任了17年纪检组长。

2017年6月,何鹏被查。据四川省纪委监委通报,何鹏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收受礼金、购物卡;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环评审批、环保补助资金争取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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