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交车司机未依规靠站停车引冲突,乘客强踩刹车被判缓刑
新京报讯(记者李一凡)福建莆田一名男子因错过下车站点,与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发生争吵,进而强行踩踏刹车,妨害车辆安全驾驶。今日(11月1日),新京报记者从莆田市中级法院获知,法院近日宣判,判处被告人黄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司机未按规定停车并出言挑衅,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此外,法院还就司机问题,向公交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
车载监控显示,男子与司机争执后,强踩刹车妨害车辆驾驶。图片来源:莆田市中级法院
男子错过下车站点起纷争
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今年6月15日,公交司机驾驶搭载4名乘客的车辆,途经南门公交车站时,见乘客都没有下车意向,便继续向前行驶。很快,公交车行驶到红绿灯处停车等待,乘客黄某上前找司机理论,称自己应该在上一站下车,但司机并未靠站停车,导致自己错过站点,要求司机在红绿灯处让其下车。
司机拒绝后待绿灯亮起启动车辆,随后双方爆发争吵。车载监控显示,男子朝司机喊道,“再不停车,我自己踩刹车!”司机回应道:“你敢吗?可能吗?”黄某一怒之下,真的将右脚伸进驾驶座踩踏刹车踏板导致车辆急停。随后,司机报警。
司机未按规定停车并出言挑衅存过错
城厢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通过踩踏刹车的方式,妨害车辆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可视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
司机未按规定靠站停车,且因此与被告人黄某发生争吵,并在被告人黄某威胁要踩踏刹车时,出言挑衅,激化矛盾,对本案的发生存有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最终,城厢区法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法院向公交公司发出司法建议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庭审后,城厢区法院还针对司机王某在该案中存在的问题,向莆田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
法院建议,强化公交车规范操作,对于重要的操作规范,可以简要标示在公交车内提示司机注意并供公众监督,避免不按规定,靠站停车、急刹车、不文明用语等不规范行为。建议公交公司向公交车司机普及与职业相关的《刑法》《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提高司机的法律意识与职业素养。
法院方面还建议公交公司加强公交车司机应对突发情况的处理、应急能力,保障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此外,还要关心公交车司机的心理健康,了解司机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并及时提供帮助,对出现不良情绪倾向的司机,应及时疏导。
新京报记者李一凡编辑白馗校对李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