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随手拍”可作处罚依据是理性回归

日期:10-30
随手拍处罚依据

原标题:评论:“随手拍”可作处罚依据是理性回归

日前,公安部起草了《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增加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10月29日《新京报》)。

为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近年来多地交管部门纷纷鼓励市民使用“随手拍”进行举报。不过,“随手拍”在实施过程中也引来一些争议,有车主甚至将交管部门告上法庭。为此,广州、武汉等地先后叫停“随手拍”。

质疑“随手拍”的理由主要有三。一是程序违法。有观点认为,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市民拍摄的交通违法照片和视频资料只能作为举报违法的线索,不能作为交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证据。二是浪费公帑。有人质疑,一年奖励的钱够安装几十个高清电子警察,没必要劳民伤财鼓励群众举报。三是负面效应。一些人担忧,奖励“随手拍”很可能孳生职业拍手,以营利为目的,专门蹲点拍摄。同时,还可能产生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是违法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

事实上,鼓励“随手拍”并不存在违法性。市民提供的交通违法行为照片或视频,并不会直接成为处罚依据,还需要交管部门进行查证,按程序进行审核录入。这个查证审核的过程,就是公安机关在进行调查取证。因此,鼓励“随手拍”不意味着委托单位或个人行使行政处罚权,二者完全是两码事。群众举报是行政执法的有力支撑,有助于打消违法者的侥幸心理,提高执法的震慑力。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随手拍”就是群众以实际行动支持交管部门执法,共同遏制交通违法行为。

同时,对于“随手拍”,不能只算“经济账”,还要算“效益账”。花同样的钱,奖励“随手拍”发挥的作用是安装摄像头无法比拟的。毕竟,机器是死的,人是活的。摄像头安得再多,也会存在盲区和死角。市民“随手拍”相当于流动的电子眼,把交通违法行为置于天罗地网,无处遁形。厦门交管部门曾做过统计,推出“随手拍”半年时间内,交通违法报警量同比下降32.5%,交通堵塞报警求助同比下降8.1%。

此外,“随手拍”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完全可以通过完善制度予以避免。比如,严禁采用危险方法或妨碍正常秩序的方式采集交通违法行为证据,否则不但不予采用,还要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存在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等行为,在查明案情后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责。对于“职业拍手”则大可不必担忧,只要举报内容真实有效,有利于整治交通违法,这样的营利何尝不是“双赢”?

汽车社会的全面到来,给交通执法带来严峻考验。智能手机的广泛普及,为群众监督违章创造了条件。公安部拟规定市民拍照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可作为处罚证据,为争议多年的“随手拍”一锤定音。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理性回归,有助于构建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体系,形成群防群治的高压态势,有效减少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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