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平台经济时代,如何看待“二选一”新特点
近期愈演愈烈的电商“二选一”现象成为社会热点事件,如何营造公平电商竞争环境、破解“二选一”难题成为本次研讨会的焦点。
文|王春蕊
近期愈演愈烈的电商“二选一”现象成为社会热点事件,如何营造公平电商竞争环境、破解“二选一”难题成为本次研讨会的焦点。
▲10月27日,参加新京报智库学术研讨会的专家正在讨论营造公平竞争电商环境的问题。新京报记者李凯祥摄
电商法三十五条目的是保护中小商家
电商“二选一”由来已久,今年以来愈演愈烈,6·18、11·11等电商促销大战前夕,屡有商家被迫“二选一”的新闻爆出。某电商高管近日表示,对某些商家来说,“二选一”意味着裁员500人还是裁员200人的艰难抉择。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在研讨会上表示,谈论公平竞争的电商环境,不能忽略巨型平台和海量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否则就不能完整理解营造公平电商竞争环境的内涵。
薛军认为,《电子商务法》的第三十五条,更多关注的是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平台,可能会滥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不当地对平台内的中小商家进行经济上的一种欺压。“这才是第三十五条设定的典型的适用场景,我们现在对于三十五条未来的适用以及对它可能的执法的相关的构成要件、相应的法律责任,都应该回归到保护中小经营者主题上来。”
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于凤霞则认为,“二选一”会极大影响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是有比价和选择权的,但是如果存在‘二选一’的话,消费者权益会受到影响。‘二选一’不仅损害消费者福利,对平台的发展也是沉重打击,更长远地说,甚至还会影响到整个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
“二选一”手段隐蔽增加监管难度
于凤霞还指出,相关部门对“二选一”的监管趋严,倒逼着不公平竞争的手段也在升级,不公平竞争手段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技术性,增加监管难度。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表示,目前平台逼迫商家“二选一”的行为不同于以往,变得越来越隐蔽,直接导致监管部门在调查平台“二选一”行为时取证难。
“早期平台还会给商户发一纸通文,明确告知商户不能到别的平台开店或者要关掉其他平台的店铺,现在最多就是打个电话口头通知一下,确实难以取证。”赵占领说。
此外赵占领还表示,平台“二选一”的手段也在升级,例如用搜索降权、流量限制等逼迫商家做出选择。“但搜索降权,一般情况下还是能取证的。可以使用同一个关键词,对比某一段时间搜索的结果来判断,但是这也只是参考因素之一。但流量限制几乎无法取证,因为商家的流量减少可能由很多因素导致,想证明流量减少是因为平台在后台做了手脚几乎没有可能。”赵占领说。
监管手段和主题需要考虑
薛军指出,虽然“二选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但可以通过制度的设计来解决问题。如可以运用一些可量化的指标来认定平台的某些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战略与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马亮认为,对于电商平台“二选一”的问题,监管介入是必然的,但是监管手段和主体是需要考虑的。
“政府需要监管很多问题,但是政府资源有限,没有人力、技术能力来支撑所有问题的监管。因此监管不应是政府单方面进行,而应借助多方力量,如企业的自我监管以及第三方力量,这样才能建立更加长效和持久的监管体制。”马亮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