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绍兴: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取得良好效果
正义网讯(记者范跃红)“没想到这个纠纷最后被检察院化解了!”近日,得知为工伤纠纷奔波的王某息诉息访了,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两级法院的法官们纷纷为“隔壁公司”的同行们点赞。在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的努力下,虽然王某申请监督未被支持,但她对办理结果却非常满意。
2015年4月,王某进入绍兴市柯桥区某绣品公司工作,当了一名绣花工。2016年8月15日,王某工作时受伤,因为法律知识缺乏,直到2017年8月14日她才向仲裁委申请确认与绣品公司的劳动关系。该委裁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在同年10月31日、11月2日将裁决书分别送达王某和绣品公司。同年12月5日,王某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柯桥区人社局审查后认为王某的申请超过法定时效,不予受理。王某不服,向绍兴市人社局申请复议,被复议维持决定。随后,王某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被法院驳回。
今年7月17日,王某向越城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办案检察官刘欣欣审查了这起行政争议案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从2017年8月14日至11月2日(至迟计算到11月17日裁决书生效日)系仲裁期间,应予扣除。王某是2016年8月15日受伤,至2017年8月14日(一年时效期间的最后一天)才申请仲裁。王某本应在仲裁结束后立即申请工伤认定,但她却在收到裁决书后过了35天(裁决书生效后18天)才申请工伤认定,已明显超过一年的时效。
据此,越城区检察院决定不支持王某的监督申请,同时又认为此案争议的实质在于劳动者因工作造成伤害后的补偿问题,不能简单地凭一纸“不支持监督决定书”就算完成工作,应主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办案检察官经核实相关情况,查明王某确系在工作时间受伤,且绣品公司已经支付全部医疗费用。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刘欣欣向绣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绣品公司自愿补偿王某1.5万元,王某表示息诉息访,实现案结事了。
在办案过程中,刘欣欣了解到,王某夫妻二人都是外来打工人员,收入较低且不固定,家中还有3位老人(其中1位老人为残疾人)和2个孩子需要照顾,生活困难。该院审查认为此案符合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遂帮助王某申请到司法救助金1万元。
“真没想到,检察机关替我们家这么操心……”王某向刘欣欣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