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拟严惩滥发垃圾短信行为 最高罚款3万元

日期:10-27
条例(草案)

原标题:河南拟严惩滥发垃圾短信行为,最高罚款3万元

河南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10月27日消息,10月25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我省拟立法整治滥发垃圾短信行为。据悉,即日起,《河南省电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开始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其中,《条例(草案)》明确,将对发送垃圾短信行为进行严罚。

手机欠费暂停电信服务期间,仍可使用火警等紧急呼叫服务

《条例(草案)》明确,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公共机构的办公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电信设施建设免费提供必要的场地。其他区域建设电信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电信设施建设提供通行便利和场地、用电、平等接入等便利条件,相关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很多人在使用手机的过程中都有欠费停机的情况,《条例(草案)》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对费用逾期支付情况使用统一服务号码予以提示。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电信服务。但是暂停电信服务期间不得限制火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紧急呼叫服务。

用户在暂停服务60日之后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及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电信服务,并依法追缴欠费及违约金。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移动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与用户约定交纳费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小区开发商等不得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

一直以来,在一些小区都存在小区限定网络安装商的情况,对于这样的“垄断”,《条例(草案)》明确提出了“不”。

《条例(草案)》明确,电信用户享有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自由选择权。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允许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开放接入,不得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

同时,根据《条例(草案)》,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限制、妨碍用户的电信服务选择权,不得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的电信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固定语音、移动语音、短信息、固定宽带、移动数据等涉及用户基本电信需求的业务,以套餐形式进行销售的,应同时提供单项业务服务,保障用户拥有单项业务的选择权。

《条例(草案)》同时明确,电信用户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同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用户提出的服务质量投诉,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用户。

未经用户请求或同意发送商业性短信,最高罚款3万元

对于大家不胜其烦的垃圾短信问题,《条例(草案)》明确提出,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电信用户请求或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若违反该规定,将由省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违反前款规定的商业性短信息的举报、监测、预警、处理机制,对消费者投诉的商业性短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经核实确属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暂停或者停止为商业性短信息发送者提供相关的电信资源或者服务。

同时,根据《条例(草案)》,发送公益性短信息的,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或省辖市人民政府提前 10个工作日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供短信息发送时间、内容、范围、频次、机构等信息。属于公益性短信息的,省电信管理机构协调电信业务经营者发送;不属于公益性短信息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并说明理由。

此外,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预警和处置等应急公益性短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先行发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机制及时发送,有关部门事后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供有关信息。

来源:河南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

责任编辑: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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