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对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作出法律规范

日期: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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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作出法律规范

如何对待低龄犯罪,即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时,这一问题引起多名与会人员的关注,至少11名委员建议应当对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作出法律规范,有人认为应当引入强制教育制度,有人建言应修改刑事责任年龄,还有人认为,可以追究家长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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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引入强制教养制度

委员李钺锋表示,据其调研了解,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的新特点以及带来的新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关注,甚至担忧:未成年人涉嫌暴力、恶性犯罪案件不断发生,犯罪类型更加多样,比如山东淄博秦某故意杀人案;未成年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增多,犯罪方法呈现智能化趋势,未成年人利用智能电信技术,实施电信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控制计算机数据信息系统等犯罪案件明显上升;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化甚至组织化现象日趋明显,一些犯罪组织、黑恶组织有意识拉拢、控制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低龄未成年人实施重大恶性犯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如沅江12岁男孩弑母案等。

李钺锋建议,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上述形式,应保留并完善收容教育制度。“当前,社会对犯罪低龄化的问题非常关注。对于这部分未成年人,如果处理不好,一方面社会公众不满意,认为放纵了犯罪。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这部分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他们可能因此在违法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危害越来越大。据了解,有的学者称这种现象为‘养猪困局’,养大了再杀。因此,此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应当对此作出规定”。

委员吴月则建议引入“强制教养”制度,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应当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采取其他措施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险性和有效教育矫治的,报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批准,由政府强制教养。省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强制教养所,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司法机关共同参与、分工负责。

吴月解释称,“强制教养”与“强制隔离戒毒”、“强制医疗”相同,都属于司法强制措施。强制教养主要解决个别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心理偏差已经相当严重,亟须干预,但又没有监护人、家庭已无管教能力或者不再适合由监护人管教等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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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年龄提前,而且恶性案件较多的趋势。有些家长和孩子钻了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轻或不入刑的空子,肆意妄为”,委员吕薇说,新形势下要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加强惩处,“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进一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入刑的年龄、恶性犯罪的刑罚”。

委员周敏也表示,依据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管犯什么罪都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只是责令家长或者是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是青少年发育越来越早,“14岁以下的青少年,很多都是身强力壮了,而且随着获取信息途径的便捷,青少年接触有毒有害信息越来越多;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开放,青少年对一些传统上不接受的观念接受程度也越来越高了。近些年来,不时有14岁以下未成年人杀人、强奸等事件发生,还有一些其他严重暴力犯罪的案件,这些人中,有的人公开扬言说自己不满14周岁,不会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杀了人也没有关系”。

周敏建议,民法通则规定的具有限制民事责任能力年龄是10岁,但制定民法总则时降至8岁,“刑法是不是相应地可以修改刑事责任年龄?又如屡教不改又实施极端残忍行为的未成年人,我们对他们是不是还要与其他未成年人一视同仁地保护?”

“赞成周敏委员提出的,对部分享有民事权利的未成年人的按民法和刑法有关条款处罚”,委员姒健敏说,“对于严重犯罪和重复犯罪的,不应该再减轻处罚。可以考虑作身心健康和行为能力鉴定,如果发育成熟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可以按成年人进行处罚”。

“我认为严肃惩处在某种意义上是更有力的预防。由于是未成年人,而对犯重罪者不加惩处,无异于姑息养奸,而且也是对被害人及其亲属极大的不公”,委员殷方龙说,“或者可以考虑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如果考虑到影响等因素,是否还可以考虑设立未成年人重罪审判的特别法庭,统一审理未成年人重罪犯,对未成年人犯罪并不是一刀切、统统不追究法律责任”。

“对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的,希望增加刑事惩罚措施”,委员郑功成也表示,“未成年人杀人案,每年都披露出几件。如果没有刑事责任和刑法处置,那么就不足以震慑。所以,对未成年人不光是预防犯罪的问题,还要有惩治犯罪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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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关监护人进行强制教育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建议,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应该对其监护人进行强制教育;其监护人拒绝接受强制教育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时有发生,但是由于不到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没有受到与他的侵害行为相适应的刑事处罚,有的甚至被一放了之,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强烈不满,对公民的安全感也是有很不利的影响”,谭琳说,保护未成年人很重要,但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同样重要,“实践表明,未成年人犯罪跟监护人的履职不当、管教不严有直接关系。有的父母甚至在子女犯罪后有包庇、纵容的行为,还有的对受害人态度冷漠。因此,对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该给予相应的教育和处罚,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新京报首席记者王姝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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