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应询 回应了5个焦点问题(图)

日期:10-26
张军

原标题: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应询,回应了5个焦点问题

继审议最高检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之后,10月25日,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联组会议,就报告进行专题询问,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到会应询,回应了5个焦点问题。

资料图:10月23日上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资料图:10月23日上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专题询问现场,张军自称是“应试者”,他表示公益诉讼检察目前只是开了局、破了题,还有不少差距和不足。例如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的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列出了57个水污染问题线索,检察机关没有一个主动介入。“这就是批评,这就是对我们的监督。我专门去了安徽铜陵,也是57个线索之一,与当地市委市政府去促进、督导、落实,检讨我们在这方面的差距和不足”。

提问1:公益诉讼检察突出的问题和困难是什么?

回应:“我们检察机关自己还有很大差距”

委员张苏军提问,从试点到全面推行,在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遇到了哪些突出的问题和困难,最高检打算如何解决?

张军回应说,公益诉讼检察从2015年试点、2017年全面推开,四年多来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遇到了四个问题。

其一,工作开展不平衡,“这个不平衡既有地域上的不平衡,一个省市区内的不同地方办案不平衡,也有办案的类型不平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占了绝大多数,行政公益诉讼就要少一些”。

其二,“4+1”“等”外的公益诉讼,“社会人民群众呼声很高,但是我们的经验不足,我们审慎、积极地去做,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我们的能力、制度建设也还有差距”。

其三,有关法律法规、配套制度、司法解释完善具体的程序、在工作进行当中发现的一些程序性、实体性、处理性的问题暴露出来,“我们的制度还跟不上。我觉得这也是正常的,先有实践,再有规范,实践中发现的这些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

其四,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有不少危害社会公益的案件,带有区域性、流域性,我们现在司法管辖体系、制度不能适应。我们考虑,能不能以铁路运输检察机关体制改革为契机,建立跨区域司法管辖制度为主的机构。我们在尝试,也在努力争取”。

张军总结说,“最根本的还是我们检察机关自己,我们的队伍建设,整体对这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政治上认识、业务能力素质上的提升、职业道德的建设,还有很大的差距”。

对于如何解决问题,张军谈到了三个“坚定不移”:坚定不移抓办案,“把地域上、案件类型上的不平衡,尽快通过有力的措施得到解决”;坚定不移抓规范,“办案要规范,不能因为有压力就去弄虚作假。司法解释、证明标准、鉴定工作要规范,靠我们制度建设跟上去”;坚定不移强素质。

提问2:检察队伍能否适应办案需要?

回应:“理念跟不上是突出短板”

委员高友东提问,检察公益诉讼是一个新领域,业务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对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专业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队伍是否能够适应办案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专业人才培养方面有哪些思路和举措?

“这可以说是我们的短板问题”,张军回应说,公益诉讼检察政治性极强,因为和老百姓切身利益非常紧密连在一起;业务性极强,需要不仅熟悉办案的诉讼程序,更要对社会相关领域,包括科技领域的问题,有一般性的了解,有些还要有更深入的探求。“我们的综合能力是跟不上的。最根本的还是理念跟不上,制约我们这项工作最突出的短板也在这里”。

“我们想最根本的是把理念解决了,不要畏手畏脚,那么就需要和政府部门加强沟通”,张军说,去年到黑龙江省调研时与黑龙江省委书记、省长见面,了解有哪些问题需要给予支持,黑龙江提出小煤矿治理需要检察机关给予特别的支持。检察机关组织了几十个办案组,到煤矿去调研,发现问题,解决了很多原来束手无策的老大难问题。“这是一个理念,上下级检察机关能够给予支持配合,我们各级领导是给予支持的,这个没有任何问题,关键是我们要主动去做”。

提问3:检察监督与政府履职的关系如何协调?

回应:“公益诉讼是一个双赢、多赢、共赢的工作”

委员李钺锋提问,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督促政府部门履职尽责、推动依法行政。不过,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提出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检察建议后,少数行政机关敷衍了事,甚至支持不力。实践中检察机关如何处理好检察监督与政府履职的关系?如何采取有针对性的督促措施,推动政府部门依法履职?

“这确实是个很难的问题”,张军说,“难不在中央机关层面,也主要不在省一级层面,主要是难在市一级,特别是县区一级。倒不是因为最高检和我们的省一级检察机关办案不多,不感觉难,而是在领导层面,对检察公益诉讼有非常清醒、正确的认识,甚至中央有关部门都主动和我们联系,要求我们更及时地发现一些问题,给我们移送一些线索,督促下级检察机关帮助监督、纠正一些行政部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张军表示,首先遇到的问题还是在理念上如何去解决。有的基层检察机关没有认识到怎样去履行好公益诉讼职责,简单地认为这是挑毛病指出政府部门的问题,提出诉讼是将行政部门告上法庭,今后还怎么样在一起相互支持,给予工作上的理解和帮助?“说到底,确确实实是个理念问题。因此,我们才提出公益诉讼是一个双赢、多赢、共赢的工作,因为有共同的目标,就是社会、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维护”。

“实践当中,确实有对我们的检察建议不大理睬,甚至有反感的情形,我想主要问题还得从我们检察机关自身去考虑,怎么样积极促进解决”,张军说,比如说从检察建议着手,检察建议是否精准,是否确实反映了客观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的角度、法律依据、事实依据、证据认定是否科学,鉴定是否能让人家信服;跟进监督,“相关行政部门不采纳检察建议,是不是向上级行政部门、上级检察机关反映?上级检察机关是否一起接续监督?如果上级行政部门还是不能解决,找主管的市长、找主管的省长,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注重借力,“就是运用好我们的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监督智慧,共同推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建议的同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备,对拒不接受检察监督的,还可以提请人大进行专项监督,或者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督促落实等等。做好这些工作,就能够把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相互关系处理好,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不断取得实效。”

提问4:跨行政区划的公益诉讼怎么办?

回应:“设置专门的检察院是一个方向”

委员刘德培提问,自然资源和行政区划有交叉,检察机关是如何办理跨行政区划的公益诉讼?

张军表示,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涉及到的不仅有土地污染,更多的是河流、水源的污染,比如长江流域沿线11个省市、还有黄河流域,“为了水土资源的保护,落实好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最高检把相关地方检察机关协调起来,协同促进相关污染源的解决,每个检察机关应该尽哪些职责,由哪个检察机关为主,向哪个司法机关最终提出诉讼。这些省里,哪个市县的政府应该承担更主要的责任,我们去年在武汉,今年还准备在上海专门召开协调会议。同时,与中央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协同,去促进从顶层设计,制度落实上去推进”。

不过对于跨行政区划的公益诉讼,“体制机制的健全完善难度比较大,需要更充分地去论证”,张军说,有的地方提出来设置专门的检察院,我们觉得是一个方向。这个专门检察院还应该有除了公益诉讼以外的其他职能,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跨地域的案件,都可以承担起这样的职责。在现阶段,我们可以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检和相关省区市检察机关共同做出决定,可以设置分院,给它一定的职能,就像铁路运输检察机关,还有原来的森林检察机关,都是跨行政区划去管辖案件。铁路,一个铁路运输检察院可以管几个省市范围内的案件,就用这样一个机制,把这个问题尝试解决好,为最终设置专门检察机关奠定实践基础,将来制度上能够完善,这是我们的一个目标”。

提问5:公益诉讼检察能否扩展工作范围?

回应:法律赋权范围之外的处理原则是“慎重、积极”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杨松提问,公益诉讼检察是否考虑拓展工作范围,将与民生安全密切相关,老百姓关注的纳入其中,比如安全生产、金融领域、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等?

张军回应说,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检察的范围是“‘4+1’等”,即授权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等领域的案件,向有关主体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诉讼。社会各方面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在“4+1”的“等”外做一些探索。对此,最高检提出的处理原则是慎重、积极,而不是反过来积极、慎重。“为什么做这样的考虑呢?就是这项工作毕竟刚刚开始,毕竟主要的是行政机关履职履责有些没有尽到位,需要我们通过诉前程序、通过诉讼程序去解决。法律赋权领域还有很多没有做到位,没有积累经验。如果再去做‘等’外的探索,恐怕效果不会好”。

张军表示,对于有关方面提出来,或者人民群众呼声很高的,检察机关作了“等”外的尝试。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更不能在学校周围一百米范围内摆小烟摊,但向未成年人售烟不是个别现象,有的甚至把一包烟拆零,买两支都行。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尽到责任。“作为最高检,我们要总结这些经验,商最高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这方面探索,做出相关的司法解释,去规范解决好‘等’外老百姓十分关心的一些重点领域问题”。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探索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政事儿”注意到,本次专题询问,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在回应如何整治保健品虚假宣传的提问时表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们与最高法院沟通,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张雪樵说,目前有的案件判决了违法销售者承担十倍收益或三倍损失的赔偿金,但有的案件只判决销售假货的违法分子承担退款的责任,同案不同判。一个通过网络销售治鼻炎假药的案件,一家店卖给了38个消费者,每个消费者一个疗程1980元,总共75000多元。法院对这个案子只判决了销售假药的销售者只承担6000元的赔偿金。“销售假药或者伪劣食品的违法分子,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他的罪过远远不相符合,社会效果也不好。有的观点认为,普通消费者做原告的,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金,检察机关就不能主张。我们也在思考,为什么检察机关起诉的案子就不能让黑心的售假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呢?”

张雪樵还表示,今年最高检把保健品作为专项行动的重点,现在共办理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1139件,下一步继续与市场监管总局配合,重点整治电视购物广告虚假宣传保健品,电子商务平台非法代购具有风险隐患产品。

责任编辑:祝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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