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所有刑案,要的是不枉不纵
“认罪认罚从宽”的一头是效率,一头是公正,纵向要做到宽严相济,横向也要避免“同案不同判”。
▲资料图。图/视觉中国
据新京报报道,10月24日,“两高”和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从宽”的把握等进行了详细规范。
《意见》明确,认罪认罚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被追诉人“认罪”不必然定罪,“认罚”后也不必然从宽。
“认罪认罚从宽”不是简单的“坦白从宽”
很多人对“认罪认罚从宽”这一司法改革措施还是比较陌生的,这和我们常说的“坦白从宽”不是同个意思。
所谓“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这是提升司法效率、实现繁简分流、保障公正效率相统一的大变革,既是简化的速裁程序,又涉及调整实体上的定罪量刑标准,更是在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
以此次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为例,可以看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所在。
2018年,丰某某为种植五味子搭架子,在黑龙江省某林业局内盗伐树木121株,这已构成“盗伐森林罪”,应在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但丰某某在辩护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补植复绿”养护承诺书》,积极履行“补种义务”,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督促“补植复绿”等方式,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悔罪,最终此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中可看出,这一“认罪从宽”实现了“多赢”:当事人避免牢狱之灾,林场被砍的树恢复了,这显然比单纯将当事人判刑,更有利于恢复社会秩序。
化“对抗性司法”为“恢复性司法”
为什么要推出认罪认罚制度呢?
近年来,中国法治水平日益提升,特别是刑事犯罪的证明标准越来越高,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时面临越来越多的程序性制约。所以,对不同的刑事案件,根据被告人认罪与否、案件的难易等情况,在程序上繁简分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认罪认罚从宽”就和“速裁程序”紧密联系在一起。
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定,授权两高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正式修订,将刑案“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经验上升为具有普适性的法律规范。
但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铺开,也有很多法律细节需要完善。这既包括确保不发生冤案,也包括避免“从宽”异化成“花钱买刑”,防止个别司法人员通过刑讯、欺骗等哄骗公民“认罪”。
也就是说,“认罪认罚从宽”的一头是效率,一头是公正。纵向要做到宽严相济,横向也要避免“同案不同判”。
此次多个部门协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统一了执法标准,打出了不少“补丁”。
还要说明,中国的“认罪认罚从宽”不是外国的“辩诉交易”。
德国刑事法律规定:如果被追诉人自白认罪了,法官只需通过调查部分相关证据的方式,以确定该自白具有事实依据,即可结束审理程序。美国的“诉辩交易”更是如此。
而在中国的“认罪认罚从宽”之下,法院还必须实质审查案件,不是当事人认罪之后,就不看证据就直接定罪了。
就像最高法相关法官所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通过激励机制促进被追诉人与国家和解、与被害人和解,化“对抗性司法”为“恢复性司法”。
当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在进一步完善中,还需要在保护当事人权利、打击犯罪、维护被害人利益之间,实现精准的再平衡。
□沈彬(媒体人)
编辑陈静校对李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