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所有刑事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日期:10-24
多部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

原标题:多部门:所有刑事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不能因罪轻、罪重等原因剥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今天(10月24日),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其中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可以适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最高检副检察长陈国庆解释道,认罪认罚制度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作出规定。

不能因罪轻、罪重等原因剥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意见》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不过《意见》也表示,“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司法机关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被告人犯数罪供述其中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

《意见》对“认罪”作出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对于“认罚”的把握,《意见》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新京报记者王俊

编辑李国君校对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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