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治时评:我的朋友圈请让我做主
我的朋友圈谁说了算?近日,广州一家商业教育公司的一位员工告诉澎湃新闻,他们被公司强制要求将公司产品、招生、个人生活等相关内容发到工作号及私人号微信朋友圈,且工作号微信朋友圈要求每天至少三条,私人号每天至少转发一篇,每周二要检查。对此,该公司创始人10月23日回应称,让员工转发到朋友圈是希望训练他们善于表达的能力,非强制行为。
公司“占领”员工微信朋友圈,早已不是新鲜事儿。针对公司的这种要求,以往报道中,有勇于发声者,声讨公司的“霸权”行为;也有畏缩退让者,在保全私人领地的同时开个小号。自媒体时代呼啸而来,公司想在这种浪潮中分一杯羹,实现低成本甚至是零成本营销,将信息传递给更多的潜在客户,本身无可厚非,但是,通过强制手段将员工的私人朋友圈“据为己有”,恐怕多有不妥。
员工的私人微信朋友圈属于员工个人,员工有权决定朋友圈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并不受他人干涉。同时,个人朋友圈并非一个毫不设防的开放领域,许多人都会有选择地添加好友、设置分组和朋友圈内容的可见范围、可见时间,将信息分享给自己乐于分享的人。个人微信账号往往还会设置密码。这些人为的限制性措施都意味着个人不仅不愿意轻易将朋友圈公之于众,更别说由别人来决定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内容。
也正因如此,如果员工自愿让渡自己的权利,乐于为公司站台,在朋友圈分享有关公司的信息,他人可以不用干涉。而一旦蒙上强制色彩,性质也就发生了改变。
何为强制?是否强制当然不能仅仅根据个人的主观意愿加以判断,需要结合客观情况。如报道所述,员工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强制行为,公司创始人则声称是“非强制行为”。但从客观情况来看,公司不仅出台文件要求员工将相关信息发到朋友圈,还规定每周将例行“检查”,将行为后果制度化并进行检查,已经对员工构成了强制。公司还要求对检查不符合数量要求的,“缺一次乐捐10元作为团建活动经费”,本质上已构成变相罚款。
总之,如果不尊重员工个人意愿,通过制度化规定或考核要求员工发布朋友圈,则涉嫌构成对员工的强制。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我们不妨仔细分析一下。从严格意义上讲,强制要求员工发朋友圈已经构成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之前未就有关工作内容作出约定,此时的要求就属于对工作内容的变更,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加以变更,不是公司一方说了算。而要求员工承担本就不该承担的工作内容,并因此承担不利的经济后果,当然也就属于对员工的“二次伤害”,无异于错上加错。
从发布的内容来看,公司还要求将个人生活等相关内容发布到工作号,是否还涉嫌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要知道,许多员工的个人生活情况也许只愿意让经过自己选择的朋友知悉。
综上所述,公司强制员工在朋友圈发消息并不可取。公司可以在尊重员工意愿的情况下,通过引导或者鼓励的方式吸引更多员工加入宣传公司的行列,但不宜以强制手段贯之。一般来讲,员工都有职业尊荣感,公司发展若真有亮点,营销内容有干货,员工肯定也愿意主动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