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商垫付工程款353万 被拖欠七年终有着落

日期:10-23
农民工

原标题:一承包商垫付工程款353万被拖欠七年终有着落

正义网哈尔滨10月23日(记者闫佳楠通讯员付万祥廖伟新)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获改判,申请人隋某被拖欠七年之久的353万工程款有了着落。10月11日,隋某将写有“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正义利剑、伸张正义”的锦旗送到向该院办案人手中。

2010年、2011年隋某分别承包了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哈尔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哈尔滨一小区部分楼体的水暖安装工程,约定由隋某包工包料,建筑公司在完工后一次性结清所有材料款和人工费。

2012年5月1日工程全部完工。经三方联合验收全部合格,业主入住。期间,建筑公司已拨付大部分工程款,开发公司用该楼盘的部分房屋顶抵了建筑公司的工程款,2012年1月,建筑公司用其中的6套房屋作为工程款又转抵给隋某,并向他交付了6份案涉房屋的收据,价款共计353万元,开发公司在收据上明确标明“顶抵工程款”。

但当隋某持6份收据到开发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却发现6套房屋已被开发公司另售他人并已入住。隋某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给付案涉6套房屋的价款353万元及利息、开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申请对诉讼中的财产进行保全。

2015年10月,一审法院支持了隋某的诉讼请求。开发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隋某系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开发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隋某应向建筑公司主张权利,故于2016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开发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改判后,因建筑公司没有给付能力,隋某的债权难以实现,他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申请对二审判决进行检察监督。

哈尔滨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隋某系该开发楼盘部分楼体水暖安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隋某有权向该楼盘的发包人即开发公司主张权利。据此,该院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察院支持了该院的提请抗诉意见,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法院再审。

再审法院采纳了哈尔滨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于今年9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全面支持了隋某的诉讼请求。

隋某在送锦旗时表示他曾在部队服役,退伍后自谋职业,带领一群农民工兄弟承包了这个工程,但工程竣工后却没有及时得到工程款,手下一百多农民工兄弟的工资没有着落。当时他宁愿花高利“抬”钱给农民工兄弟发放工资,也绝不欠一分钱,但几年来的高利贷已经压得他喘不过气来,是检察院抗诉给了他机会,检察机关以实际行动践行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诺言,使他看到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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