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公布:物业服务收费动态调整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前期物业的管理责任及合同履行,建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
新京报快讯(记者吴娇颖)《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今日(10月22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10月22日至11月21日。条例草案明确建立物业服务收费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住宅小区不同类型对物业服务收费的动态调整进行了分类处理。此外,还明确了前期物业的管理责任及合同履行,建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根据住宅小区不同类型对物业服务收费的动态调整进行了分类处理:商品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进行协商。物业服务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规定由市发展改革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在专项维修资金方面,条例草案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标准,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30%时,应当按照届时适用的标准补足专项维修资金;规范了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要求设立银行专用账户管理。
条例草案还规定,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条例草案建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规定其履行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的职能,设定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构成及运行程序,明确了关于业主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事项产生异议后的处理程序,充分保障业主权益。此外,条例草案明确了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程序、筹备组的组建及工作内容、首次业主大会的议定事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大会依照规定召开的组织监督。
新京报记者吴娇颖
责任编辑:闫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