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3年来首次大修,未成年人保护法拟强化休息娱乐权
草案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个章节。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除对校园欺凌、网络保护、性侵害、国家监护制度等作出新规范之外,10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还有若干新变化:强化未成年人的休息娱乐权、受教育权,新增强制报告制度,引入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于1991年,2006年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2012年则作了微调。因此本次修法,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继2006之后,13年来的第一次大修。对比现行法律,草案明确提出“保护未成年人享有的各项权益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草案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个章节。
受教育权
学校不得取消被刑拘学生学籍
草案新增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九大监护责任、12项不得实施的行为,其中涉及教育权的监护责任包括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实施的行为包括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同时增加学校、政府的教育责任:学校应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因家庭或自身原因处于困境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政府应发展职业教育,保障没有进入普通高中学习的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
草案还提出,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法院判决生效前,就读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休息娱乐权
家长应保障孩子休息娱乐时间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九大监护责任,包括未成年人的休息娱乐权:保障未成年人的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并要求学校应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合理安排其学习时间。
此外,现行法律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草案提出,不仅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父母处理离婚事务时,应妥善协商涉及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合理意见。
强制报告制度
未及时报告追究主管人员责任
针对虐待、性侵等儿童遭遇的严重伤害,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周洪宇等代表、委员建议增设强制举报制度、强制报告制度。
草案采纳了这一建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如果违反上述强制报告制度的规定,草案规定,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依法予以处分;因未及时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可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学校、幼儿园均属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组织。依据上述规定,如果教师、幼师有虐待、性侵儿童等行为,学校、幼儿园发现后未及时报告将面临追责。
心理干预
公检法办案可对其进行心理测评
还有学者建议将学生心理健康检查常态化,引入心理问题及时干预机制。
草案对此作出了规定,要求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对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以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诊断治疗等。
公检法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委托有关社会组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根据实际需要并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可以作为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参考。
新京报记者王姝
责任编辑:闫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