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防控制度”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

日期:10-21
校园欺凌未成年人

原标题:“校园欺凌防控制度”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

父母暴力管教的,公检法机关应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近年来各地时有发生的校园欺凌案件,屡屡挑战社会各界的神经,不断有专家学者呼吁法律应构建校园欺凌防控体系。10月21日(今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对此作出了回应。

要求校方应及时制止处理欺凌行为

据最高检今年5月发布的数据,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校园欺凌犯罪案件3407人,起诉5750人。

草案首次对“学生欺凌”作出定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者群体单次或者多次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深损害等行为。

草案明确校方责任,规定学校应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学校应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

同时,草案要求,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规定管教无效的保留学籍送专门学校

对于因各种原因出现不良行为的学生,长期关注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的律师佟丽华认为,针对这类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孩子,以及违法犯罪因年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要尽快完善和发展有针对性的专门教育制度。

对于专门教育制度,草案作出了相应修改完善,除继续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依法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之外,对于专门学校的设置、学籍管理、政府责任等作出了新规范。

草案新增规定:专门学校实行寄宿制,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由原学校颁发毕业证书;专门学校在课程设置上应当与普通学校相同,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开展教育矫治;家庭、学校、社会应当关心、爱护在专门学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尊重人格尊严,不得虐待和歧视。

草案还明确,专门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门学校是实施专门教育的主要机构;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科学设置、合理布局、形式多样的原则,制定专门学校办学标准、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规范。

公检法机关可强制启动家庭教育指导

不少专家学者普遍提出,预防校园欺凌需要学校、家长、教师以及学生四方之间展开通力合作,家长的职责不可或缺。佟丽华表示,有的父母在家庭教育方面存在很多问题,缺乏与孩子的基本沟通与交流,建议构建家庭教育制度,提高父母的家庭教育能力。

草案对家庭教育制度也作出相应规定,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

此外,草案还赋予公检法机关“强制启动家庭教育指导”的权利: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可以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就案件、家庭、学习、就业等情况进行沟通,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暴力管教、疏于照顾或者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应当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数说】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创新发展白皮书(2009-2019)》显示,北京市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2009年成立以来,截至2019年审理各类涉未成年人案件共4175件,其中共审理校园伤害案件167件。校园伤害案件中,60%以上的伤害事故发生于在校学生之间,50%以上的伤害发生在学校操场、体育场馆;37.2%的案件中,学校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被判决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新京报记者王姝

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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