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违法限制社区矫正对象人身自由”拟写入社区矫正法

日期: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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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不得违法限制社区矫正对象人身自由”拟写入社区矫正法

二审稿提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注意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10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二审社区矫正法草案,对比一审稿,二审稿完善了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规定,明确提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

此前一审后,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社区矫正是在社会上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在方式方法上要与监狱执行刑罚严格区分,实践中个别地方存在不适当增加社区矫正对象义务和负担,限制其合法权利,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的情况,建议作出规范。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在总则中增加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监督管理部分增加规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其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利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二审稿还提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注意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法院拟撤销缓刑、假释的,应当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见,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向法院提出意见。

限定电子定位使用条件

一审稿赋予了社区矫正机构使用电子定位等信息技术手段的权利,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依法采用电子定位等信息技术手段,掌握、限制社区矫正对象活动范围,加强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

二审稿对于使用电子定位等信息技术手段的条件、程序作出了进一步限定,规定三种情形,社区矫正机构经过批准可以采用电子定位手段:社区矫正对象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同时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对通过电子定位手段获得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有关信息只能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新京报记者王姝

编辑白爽校对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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