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社区矫正法草案二审经常居住地可以作为执行地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可责令按时报到。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10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二审社区矫正法草案,对比一审稿,二审稿新增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经常居住地可以作为执行地。
此前一审稿规定: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作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针对实践中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二审稿增加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该位负责人表示,为了把好社区矫正入口关,确保社区矫正对象自觉接受监督,防止脱管、漏管,二审稿增加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决定矫正,应当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
如果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一审稿对报经批准的程序作了规定: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需要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商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后作出决定。
对此,有的常委委员认为,批准的条件、程序、方式等不明确,实践中容易产生认识分歧,激化矛盾,建议进一步明确,增加可操作性。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观点,增加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合理原因的,应当批准;对于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对于可能逃跑或者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新京报记者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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