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号检察建议”后,性侵儿童从业限制拟入法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这一最高检“1号检察建议”提出举措,拟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今日(10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草案对涉性侵儿童从业限制作出具体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如何扎牢防范性侵害的篱笆,自未成年人保护法启动修改以来,各界对此高度关注。草案从涉性侵儿童从业限制、校园性侵防范、公检法综合保护机制等方面,对如何防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作出一系列规定。
有性侵儿童记录禁聘用继续录用
2018年10月,最高检发出第一份检察建议书,即“1号检察建议”,向教育部建议积极推动幼儿园、中小学校园安全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教职员工性侵害幼儿园儿童、中小学学生违法犯罪发生,还提及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
建议发出后,截至今年1月,全国25个省区市党委、政府领导作出批示,26个省区市的教育主管部门采取了相应举措。
草案采用“1号检察建议”中相关做法,写入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制度,规定招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发现具有前述行为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应定期对在职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核查;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的,禁止其继续从业。
同时,要求国务院建立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库:国务院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性侵害、虐待、暴力侵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由公安机关向有用工需求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相关组织提供查询服务。
违反从业限制最高可罚50万元
草案同时制定了罚则,违反入职查询、从业限制规定,可处最高上限50万元罚款:相关组织未按规定查询,或录用、继续聘用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并处5万元至50万元罚款。
草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作出明确定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培训、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单位、组织、机构等。
相关行业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文化教育、职业技能等校外培训机构;文艺、体育等技能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和未成年人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午晚托班、暑托班、夏令营等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等。
要求学校幼儿园开展性健康教育
校园性侵害具有隐蔽性和重复作案等熟人犯罪的特征。有基层教育工作者提出,当前学校性教育存在缺教材、缺教师等问题,教学内容也多停留在讲解生理卫生知识阶段,进行性道德、伦理教育的比较少。
草案针对此,对学校、幼儿园开展性教育作出要求,提出学校、幼儿园应加强对教职员工的教育和管理,预防对未成年学生实施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健康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公检法可开展转学安置等综合保护
草案还对性侵儿童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再次伤害防范、公检法的综合保护制度制度作出了规定。
再次伤害防范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其他严重暴力伤害的案件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再次伤害。询问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综合保护制度方面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以联合相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对遭受性侵害或者其他严重暴力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心理干预、转学安置等综合保护。
此外,草案在国家监护制度、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中,对防范性侵害作出规定:儿童遭遇性侵害、长期虐待可由国家长期监护;有性侵前科者,不能被委托担任留守儿童的监护人。草案还提出,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信息。
[数说]
北京市一中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创新发展白皮书(2009-2019)》显示,北京市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2009年成立以来,截至2019年审理各类涉未成年人案件共4175件。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中,遭受性侵类犯罪人数占全部未成年被害人总人数的52.3%;儿童受性侵案件呈现低龄化特点,被害儿童最小的只有4岁,主要被害年龄段集中在6至10岁,占近半数。
新京报记者王姝
责任编辑: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