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纪法小课|党员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可以给予党纪处分吗?
“都已经被法院罚过了,怎么还要挨党纪处分?”最近,一份不期而至的党纪处分决定,让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顶社村村民陈丽华傻了眼。
不久前,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陈丽华被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决单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此后,秀屿区纪委作出《关于给予陈丽华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决定》。
突如其来的党纪处分,让陈丽华有些意外,也很是不解。不单单是她,其他知道了这一情况的人,一开始也不太明白:法院判决之后,为什么还要给予陈丽华党纪处分?
陈丽华的被处分,必须从她犯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说起。
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陈丽华又是怎么犯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呢?1996年,陈丽华向张某临借款11万元。因未按约归还全部本息,张某临向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0年4月,秀屿区人民法院裁定査封陈丽华夫妇名下房产一套,此后判决陈丽华夫妇应归还张某临全部本息。陈丽华夫妇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丽华夫妇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未归还所欠本金及利息。此后,因陈丽华夫妇名下被查封房产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秀屿区人民法院裁定该房产归张某临所有,陈丽华夫妇拒不迁出。2015-2018年间,秀屿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先后3次责令其迁出该房产,陈丽华夫妇仍拒不迁出。直至秀屿区人民法院将该问题线索移交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陈丽华夫妇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父母出面与张某临调解,并出资38万元结清他们所欠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秀屿区人民法院认为,陈丽华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8年12月,陈丽华被判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
陈丽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党员违法必先破纪。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陈丽华还要受到党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依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依据这些规定,陈丽华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单处罚金刑,就应当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目前,一些地方公检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建立了情况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以推进纪法衔接,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对违法犯罪党员及时给予纪律处分,增强审查调查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当然,当事人对司法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或申诉,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上诉或者申诉的结果,及时调整处置情况。
视法院裁判为一纸空文,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就要为此付出代价。其实不光陈丽华,各地纪检监察机关通报过不少党员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处分的典型案例。例如:2018年9月,河南省济源市纪委通报了2起党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典型案例;2017年6月,东营市纪委通报了1起党员领导干部拒不执行司法判决的典型案例;等等。
对他们的处理,释放出鲜明的信号:作为共产党员,应当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模范,切不可失信成“老赖”,没了党员的样儿。(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韩亚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