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淮南段"砂霸"恶势力犯罪案一审宣判

日期:10-16
淮河恶势力犯罪

原标题:淮河流域淮南段"砂霸"恶势力犯罪案一审宣判

正义网淮南10月16日电(通讯员赵武)10月15日上午9时30分,由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淮河流域淮南段最大一起“砂霸”非法采砂恶势力犯罪案,在潘集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陈明、汪传东、汪乐乐、汪念等人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

2017年以来,被告人汪传高对内采取分股的形式发展其家族成员汪传东、汪乐乐、汪念等人,对外依靠社会闲散人员刘志新、刘沈伟、孔德伍、陆启超、黄海等人,逐步形成了一个以汪传高为首要分子,汪传东、汪乐乐、汪念、刘沈伟、孔德伍、陆启超、黄海、刘志新为骨干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在淮河流域淮南段非法采砂为主要手段,在短时间内迅速攫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并且采取行贿手段拉拢、腐蚀陈明、汪琳等相关管理单位公职人员,通过其通风报信来逃避查处。

除此之外,该集团私挖滥采淮河河砂的犯罪过程中,采取跟踪、监视执法船只和车辆,以及撞击执行公务船等方式抗拒执法;该集团长期非法采砂行为造成沿淮百姓的土地坍塌、流失,家庭收入减少,百姓对此深恶痛绝,同时也直接导致淮河流域淮南段部分河岸塌陷、河道损坏等严重后果,对淮河沿岸生态及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较为恶劣。

该案在4月28日开庭审理时,安徽省检察院将该案庭审列为非法采砂公益诉讼观摩庭。庭审期间,被告人汪传高在庭审中对指控涉嫌非法采矿、涉嫌行贿罪等犯罪罪名没有异议。对涉嫌恶势力定性及部分犯罪事实存有异议。

一审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采纳和确认了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全面采纳了量刑建议书的意见。根据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对淮河生态环境所造成损害等情况,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明犯非法采矿罪、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三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被告人汪传高犯非法采矿罪、行贿罪,两罪并罚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五万元。被告人汪传东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汪乐乐、汪念、黄海、刘志新、陆启超、孔德伍、刘沈伟、常东东、王洪琳、王洋洋、吴怀杰、常乃群、刘本奎、王成粮、魏保全、丁爱侠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被告人李平献、沈禄仿、方伟员、金友好被判处十四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上述被告人参与非法采矿共同犯罪违法所得,被告人陈明参与非法采矿共同犯罪违法所得,被告人陈明受贿罪违法所得,被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使用工具备及相关财物依法处置。

由于非法采矿对淮河生态造成极大损害,根据淮南市检察院委托市水利局出具评估报告显示,经评估后期生态修复费用约为1257万余元。为此,该院在办理汪传高等人非法采砂案期间,同时对该案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汪传高、汪传东、汪乐乐、汪念、刘沈伟、孔德伍、陆启超、黄海、刘志新、常东东、王洪琳、王洋洋、常乃群、王成粮、魏保全、刘本奎、丁爱侠、李平献、沈禄仿、方伟员、金友好、董红巧、陈明、汪琳因非法采砂、帮助非法采砂人员逃避处罚的行为承担淮河生态修复费用四百四十四万元,非法采砂的共同被告汪传高等人按一定比例在各自所参与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帮助非法采砂人员逃避处罚的被告陈明、汪琳按一定比例承担相应责。判处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因非法采砂、帮助非法采砂人员逃避处罚破坏淮河生态环境的行为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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