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套牌车撞新车 服刑后被诉赔偿贬值损失费

日期:10-16
事故

原标题:男子醉驾套牌车撞新车,服刑后被诉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费

新京报讯(记者刘洋)酒后驾驶套牌车肇事,不一定仅服刑了事。新京报记者今日(10月16日)上午从北京市通州法院获悉,因车祸给对方造成贬值损失,张某在服刑出狱后,被对方诉至法院,结果法院判张某赔偿对方车辆贬值损失5万余元。

酒后驾驶套牌车肇事,被判拘役3个月

据通州法院介绍,2017年6月,张某驾驶套牌机动车与刘某驾驶的机动车在通州区某地发生交通事故。当时,刘某察觉出肇事者张某有明显饮酒迹象,遂报警。

经过抽血检验,张某的酒精含量达到124mg/100ml,并且经过交管部门核实,张某驾驶的机动车系套牌车,未投保任何保险。

2017年7月,通州区法院判决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撞坏刚买新车,被判承担贬值损失

然而,服完刑后的张某很快又收到了法院的传票。2017年12月,刘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向通州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50000元、评估费1700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14040元。

经法院核实,刘某的车辆是其一个月前花16万元购买,事故造成该车多处重要部位受损,维修花费4万余元。尽管维修费得到了赔偿,但事故造成车辆的性能、安全性等方面受到难以恢复的影响,刘某委托评估机构对该车辆的贬值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结果是贬值损失为50000元。同时,因车辆长时间维修无法使用,产生了相应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刘某认为上述损失均应由张某负责赔偿。

案件审理期间,张某对刘某主张的贬值损失不予认可,并申请司法评估,但在此后的评估过程中却拒绝缴纳评估费,法院因此依法终止评估程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车辆购买时间、行驶里程相对较短,此次事故对其车辆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足以使车辆严重贬值,故对于刘某要求赔偿车损减值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酌情确定为40000元。关于评估费的承担,法院结合刘某支付的评估费的总额及法院确定的车损减值损失数额,确定由张某承担1360元;关于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法院考虑刘某正常出行需求、车辆维修时间、日常驾车的正常成本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为7000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闫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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