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湾长制规定》下月施行

日期:10-16
海口市湾长制规定

原标题:《海口市湾长制规定》下月施行

本报10月15日讯(记者黎鹏)《海口市湾长制规定》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是全国第一部湾长制地方性法规,将为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以及加强我市海湾管理保护提供制度保障。今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规定》共25条,主要从湾长制定义和实施要求、湾长的设置和职责、湾长制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湾长巡查机制、湾长督办和约谈机制、协调联动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我市海岸线长172.7公里,管辖海域面积830平方公里,海湾包括海口湾、澄迈湾(海口段)、铺前湾(海口段),其中自然岸线保有率达64.2%,近岸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良好,水质符合第一类或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但是,我市海湾也存在陆源污染废水排放增加、水产养殖引发近岸水体污染、滨海湿地面积萎缩、部分岸线侵蚀等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实施湾长制是落实中央新发展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重要举措。为探索建立海洋环境治理新模式、系统解决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规定》明确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市、区、镇(街道)三级湾长体系,并根据管理层级和分工不同,分别规定了各级湾长的职责。《规定》还明确各级湾长的巡查要求,市总湾长每半年巡查不少于一次,市级湾长、区级湾长每季度巡查不少于一次,镇(街道)级湾长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同时规定,镇(街道)级湾长应当组织对其责任海湾进行日常巡查。发生自然灾害时,各级湾长应当组织开展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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