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小课 索要赞助费,“钱没进自己腰包”为啥还会挨处分?

日期:10-16
纪法赞助费

原标题:纪法小课|索要赞助费,“钱没进自己腰包”为啥还会挨处分?

“一心为集体、为单位”“自己没拿一点好处”,怎么还受了处分呢?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纪委发布通报,沙头镇兽医站站长姜某因向企业索要5万元“赞助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对于这一处分,姜某刚开始时还有些“委屈”。不仅是他,兽医站的其他工作人员也都曾对要来“赞助费”的姜某连声称赞。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这笔“赞助费”不是给姜某个人的,而是直接划入兽医站的账户,用于日常支出。用姜某的话说,“完全是为了给单位创收,全部进了单位大账,我自己可是一分没拿”“更没有贪污受贿”。

那么,这位一心“为单位创收”并且“钱没进自己腰包”的姜站长为啥又会挨处分呢?

我们先来看看这5万元的“赞助费”到底是怎么来的。原来,不久前沙头镇兽医站承接了一项水利工程,为了保证工程顺利完工,兽医站为施工单位协调解决了不少矛盾。于是,在工程验收前期,姜某来到施工单位,以项目工作经费的名义索要了5万元赞助费。

为施工单位服务竟成了索要费用的名目?这样的服务恐怕会让企业感到很害怕。

别怕,这种行为是违纪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都是摊派,一律予以禁止;任何地方、部分和单位都不得以赞助、捐赠等为名变相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摊派。

根据这些规定,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不得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姜某索取5万元“赞助费”的行为正属于“摊派费用”,无论钱进没进自己腰包都已违反纪律。

不仅如此,姜某口口声声说着“一心为公”,但收取赞助费的行为却破坏了现在大力倡导的亲清政商关系。政对商“亲”,就是要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帮助企业解决好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从政者扮演的本就是“服务者”的角色。姜站长跑前跑后,为施工单位协调矛盾,帮助工程如期推进,这本就是分内工作,不过是履行职责而已。而索要“赞助费”的行为,却是把公共权力异化为管理者的私权,将服务群众的义务当做管理群众的特权,在企业和老百姓眼里就是滥用职权。况且,这种行为也不利于单位的工作开展。在项目验收前期收取企业的“赞助费”,若是工程质量出了问题,又如何对其严格监管呢?所以说,姜站长这处分挨得一点儿也不“冤”。

这样的案例不止一例。比如,云南省富源县黄泥河社区居委会报账员江飞就曾因私自截留了1万元的补助金用于抵扣自己垫付的公务支出费用、购买居委会食堂改造配套厨具以及支付村庄垃圾清运费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广东省罗定市罗平镇围头村党支部书记彭汉基违规改变扶贫资金用途,将19.8万元精准扶贫专项资金用于建设村文化公园,等等。

这些人虽然没有将钱揣进自己的腰包,但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党的纪律。这也折射出有的党员干部对于党纪法规的认识还不够深入、不够透彻。

作为党员干部,要时刻把纪律和规矩摆在前头,秉公用权、为民用权,这才是“一心为公”的正确打开方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吕佳蓉)

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

《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牌的决定》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都是摊牌,一律予以禁止;任何地方、部分和单位都不得以赞助、捐赠等为名变相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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