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咸猪手”案今日宣判 男子地铁猥亵被判6个月

日期:10-15
咸猪手地铁猥亵

原标题:上海首例“咸猪手”案今日宣判男子地铁猥亵被判6个月

该类“咸猪手”案件存在证据薄弱及当事人不愿意主动报案的难点。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近年来,在公共交通领域发生的性骚扰、猥亵事件经常见诸报端。今天(10月15日),记者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获悉,上海市轨道交通领域首例“咸猪手”入刑案件宣判,被告人王某某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案情回顾:被害人包括一名未成年女性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日18时23分至18时2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出生)在上海市轨道交通八号线列车车厢内,紧贴坐在一名女子(系未成年人)左侧,左手搭在自己右臂并持续触摸该女子胸部等部位。

期间,该女子挪动座位以躲避,被告人王某某仍然继续紧贴并实施触摸行为。

18时3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以同样方法触摸另一名女子的胸部,被女子察觉后质问,王某某在逃跑途中被当场扭送至轨交公安。

8月26日,上海铁检院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批准逮捕,该案系上海市轨道交通领域首例“咸猪手”入刑案件。

法院:被告人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

今天上午,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当庭作出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地铁车厢相对拥挤、不易察觉、较难避让的客观条件,以及被害女性当众羞于反抗的心理特点,违背妇女意愿,先后对两名女性强行实施摸胸等猥亵行为,且其中一名为未成年女性,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犯罪具体情节,将“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作为入罪情节,不再以加重情节重复评价,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应予支持。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有期徒刑6个月的判决。

案件难点:证据薄弱、当事人不愿主动报案

此前,上海铁检院调研时发现,近年来上海市公共交通领域的性骚扰案件基本都作行政处罚,没有刑事判决的先例,这也导致了行为人反复多次作案,乘客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有力保障。

该院根据这种情况撰写了《上海铁检院关于公共交通领域性骚扰防治工作的情况报告》,发现该类案件入刑存在证据与法律适用两大难题。

上海铁路运输检第一检察部副主任金莺表示,该类案件存在证据薄弱及当事人不愿意主动报案的难点。“地铁内虽设有监控,但是若犯罪嫌疑人在监控盲点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受害人不愿主动报案,就很难找到证据来定罪。”对此,金莺鼓励市民在遇到类似事件时要勇敢站出来,呵斥“咸猪手”并报警处理。

静安法院副院长、本案的主审法官丁德宏在庭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类似这种轨道交通内强制猥亵案件取证十分困难,主要是因为嫌疑人猥亵行为短暂以及被害人不主动报案。

在此案中,被告人其实是对三位女性先后实施了猥亵行为(中间一位女性至今未找到),尤其是对第一位未成年女性不断触摸,在对方不断躲闪的情况下,还不断地靠近,强制猥亵情节表现充分,证据确凿。

丁德宏表示,希望通过此次严惩,对在公共场所有类似行为的行为人起到震慑作用,让他们不敢再伸“咸猪手”;也希望广大女性勇敢站出来,遇到不法侵害时像本案第三位被害女性一样严厉指责被告人并报警。

新京报记者王俊

编辑刘梦婕校对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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