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诉小球员违约索赔两千万,今日再开庭双方同意调解

日期:10-15
丹麦

原标题:万达诉小球员违约索赔两千万,今日再开庭双方同意调解

新京报讯(记者刘洋)由自己出资培养的足球小将王振澳擅自加盟国外俱乐部,北京万达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简称万达俱乐部)将王振澳父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支付俱乐部因履行协议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及违约金2000余万元。今日该案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

万达诉小球员违约索赔两千万,今日再开庭双方同意调解

庭审现场。新京报记者刘洋摄

擅自签约其他球队,父子面临两千万赔偿

万达俱乐部诉称,2012年8月4日,俱乐部与王振澳及其父亲签订了《北京万达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派遣球员赴西班牙培训协议书》,约定派遣王振澳作为俱乐部注册业余球员,前往西班牙马德里竞技足球俱乐部接受培训。该《协议书》同时约定,王振澳年满18岁成为职业球员时,其球员注册所有权和处置权均归万达俱乐部所有,如需转会须经俱乐部同意。

2017年6月,包括王振澳在内的俱乐部首批球员职业化,俱乐部决定与王振澳签订职业合同,但多次联系王振澳父子回京签约均未得到答复。2017年9月中旬,俱乐部甚至与王振澳父子失去了联系。

王振澳父子失联两个月后,俱乐部收到了丹麦瓦埃勒足球俱乐部发来的邮件。其中称,王振澳将于2018年1月5日与丹麦瓦埃勒足球俱乐部签订合同。2017年12月7日,万达俱乐部向王振澳父子发送了《律师函》,但均因被拒收而退回。2018年1月,在未取得万达俱乐部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王振澳加盟丹麦瓦埃勒足球俱乐部。

原告主张王振澳在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加盟其他足球俱乐部,构成违约,并给其造成巨大损失,要求两名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履行协议支出的所有费用3027432元、机票费用44909元及培训费用39.9万欧元(约合人民币2982523元)及违约金1700万元(首次转会收益800万元以及历次转会收益、球员价值)。

被告辩称未签职业合同因意见不一致

今日(10月15日)上午的庭审中,王振澳父子均未出庭,由两名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前,被告答辩称,没有签订职业合同的原因是双方没有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也未另行协商,且不认可原告所述的违约条款及违约金内容的真实性。此外,合同约定的时间是注册成为正式球员期间,但王振澳加入国外俱乐部时,被告与原告的合同已经到期,不再是原告所属的业余球员。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原告实际损失,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

诉讼中,经法院向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调查,2013年至2016年期间,原告在该协会注册,性质为非职业足球俱乐部。2014年至2016年期间,王振澳在原告处注册成为业余球员。

针对此案,法院曾召开研讨会讨论相关焦点问题。

双方激辩“天价”违约金是否合理

该案今日进入法庭辩论环节。控辩双方围绕该案是否应由法院受理、被告是否违约、是否应该调减违约金等争议展开辩论。

原告表示,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排除青少年合同纠纷由法院来解决,因此应由法院审理。因合同中约定被告年满18周岁,其注册所有权和处置权归原告所有,而在被告年满18岁前,被告已经通知安排他和某俱乐部签署合同,被告擅自加入其他俱乐部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应该承担不低于1700万元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其次,原告认为,从本案背景和行业特殊性,原告提出的违约金并不高,被告要求调减违约金没有依据。

但被告认为,王振澳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即便违反也不构成违约。从《劳动法》角度讲,劳动者有权自由选择职业,被告年满18周岁,成为职业球员,应该自己决定是否和原告签订合同,不能仅因为原告出资培养他,就应该由原告决定所有处置权,使球员没有相关协商和选择的余地,这违反《劳动法》。同时,从《合同法》的规定看,被告认为原告签合同前没有对其进行合理提醒,涉案培训合同应该无效。

被告代理人当庭表示,原告巨额索赔等于把违约风险全部强加给球员,如果支持原告的巨额索赔,就是支持了原告对球员利益不顾的行为,制约我国足球事业发展。

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但鉴于没有调解方案,法院未在庭上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

庭后,被告代理人说,球员王振澳目前在丹麦一家足球俱乐部做职业球员。

新京报记者刘洋编辑白馗校对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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