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林县首例涉恶案件二审公开宣判

日期:10-11
敲诈勒索罪

原标题:西林县首例涉恶案件二审公开宣判

2019年10月10日,广西西林县人民法院代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林县首例涉恶案件依法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因被告人王某文身患重病,被关押在百色市右江矿务局医院第二病区,故此次宣判分西林县人民法院、右江矿务局医院两地同时进行。

西林县首例涉恶案件二审公开宣判

该案于6月25日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1982年,西林县人民政府发放的山界林权证,明确了西林县那宾村那沙屯、八意屯、平阳屯(时称平洋屯)的山界权属。2010年10月29日,西林县那劳镇人民政府经调解达成协议,确定了西林县那宾村那沙屯、八意屯、隆昌屯的山界权属。至此,西林县那宾村那沙屯、八意屯、隆昌屯、平阳屯的山界权属已经明确。但2014年以来,被告人王某英、杨某雄、王某文经常纠集在一起,在西林县那劳镇那宾村当地,以他人种植林木侵占那沙屯山地为由,有组织地召集那沙屯村民阻拦他人砍木、堵路、阻碍他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敲诈木材老板的钱财,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英、杨某雄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与村民代表王某文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2850元,多次公然毁坏他人财物,发展成为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三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求其刑事责任。

西林县首例涉恶案件二审公开宣判

遂判决被告人王某英犯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杨某雄犯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王某文犯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并责令被告人王某英、杨某雄、王某文退赔给被害人严某胜经济损失人民币31350元,退赔给被害人邓某文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退赔给被害人平某屯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退赔给被害人张朝权经济损失人民币7500元,退赔给被害人潘某明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三被告人对上述退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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