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机关单位设施因需开放彰显丰富价值理念

日期:10-10
浙江

原标题:评论:机关单位设施因需开放彰显丰富价值理念

今年国庆假期,江苏扬州、浙江衢州、广东潮州、四川都江堰、浙江开化、杭州千岛湖镇城区等多地机关单位向游客提供免费车位,部分地方还提供简餐服务,开放开水间、厕所等设施,增加特产购买、非遗展示等旅游特色内容。这些措施成为“圈粉神器”,让游客倍感贴心。目前,已经实施相关措施的地方大多为旅游城市。除了假期,在全国多地,政府机关日常开放车位渐成趋势。在一些地方,机关单位的卫生间、健身器材等也加入了日常开放项目(10月9日《新京报》)。

多个旅游城市机关单位敞开大院,欢迎八方来客的做法,广受好评。只是,从法律规则角度而言,在这方面,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明确、具体的规范,笔者认为有必要探讨一下。

依照物权法第53条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尤其从建设和规划目的上看,包括政府办公楼、内部停车场、内部餐厅等在内的不动产和动产,均是为了行政目的实现而直接提供用于其自身使用的公物。这是国家公权运行必不可少的基础要件。

然而,出于解决紧急需要、行政财产有效利用等考虑,在满足必要的前提下,部分公物也可以为法定目的外使用。这其中有一个法律关系发生了转化——在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场景下,政府行使的是法定公物管理权,适用公物管理相关的法规范,而当提供给公众使用时,政府相当于民事主体,适用民事法上的一般管理规则。比如停车发生了剐蹭、公物被损坏、就餐消费出现纠纷等,均应适用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规定。

那这样一种转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首先不影响公务使用是前提。机关内部停车场、餐厅、卫生间等公物的使用,目的具有专属性,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在不影响和妨碍机关自身使用的限度内开放,不会发生用途上的冲突。

另外,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对于这样的开放,公物管理方有必要的撤回权,可以附加条件。比如出于安全、公共利益等考虑,可以依法定程序撤回开放,相关的情形和解释,在开放之初应公开明示。

其实,公物法的相关规则,已有不少域外经验和法治成果。如上所述,国内也有一些积极的实践探索,事实证明,结果多是美好的。比如浙江衢州,这次国庆拿出68家机关事业单位3500个停车位,此前逢假必堵的情况,第一次没有出现。毫无疑问,这体现了一种为民情怀,彰显丰富价值理念,值得总结和完善。

据报道,我国有关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的研究工作已经展开。有理由相信,随着法治工作的推进,更多地方的机关单位设施,在更多的时间里,有望游刃有余地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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