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检法:醉驾后逃跑致无法进行血液检测 从重处罚

日期:10-08
浙江

原标题:浙江公检法:醉驾后逃跑致无法进行血液检测从重处罚

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可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今天(10月8日)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规定汽车“醉驾”案件不起诉或免刑标准从此前血液酒精含量140mg/100ml放宽至170mg/100ml以下,并针对被查获后逃跑导致无法做血液检测等特殊情形做了规定。

免刑标准从酒精含量140mg/100ml放宽至170mg/100ml以下

“纪要”规定了醉酒驾驶汽车不得适用缓刑的八种情形,包括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无驾驶汽车资格的、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等。

对比2017年浙江省公检法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此次印发的“纪要”在刑事处罚上去掉了“超过180mg/100ml不能缓刑”的标准。

如果不存在上述八种醉驾不得缓刑的情形,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纪要”规定,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可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相较于以前的140mg/100ml标准有所放宽。

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且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关于摩托车醉驾的标准也有所放宽: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被查获后逃跑致无法做血液检测的从重处罚

记者注意到,对比2017年的规定,此次纪要针对一些特殊情形也做了规定: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以血液检测的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因逃跑等原因,无法作血液检测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

并且呼气测试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逃跑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

新京报记者王俊

编辑刘梦婕校对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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