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不因提出申诉而加重处分
复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新京报快讯(记者沙雪良)10月8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全文,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提出,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今年8月下旬,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进行了审议。10月8日,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草案提出,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申请复审、复核。公职人员对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分决定不服,申请复核、申诉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复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什么情况下,处分决定应该撤销?草案明确了三种情形: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证据不足的;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草案规定,受理复审、复核的监察机关应当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草案也对应予变更的处分决定作出了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审、复核的监察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予以变更: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处分不当的。
对于处分决定撤销、变更后的善后,草案也作出了规定,明确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因变更而减轻处分的公职人员薪酬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6日。
新京报记者沙雪良
编辑李国君校对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