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受理盐湖股份重整 钾肥之王重整顺利或凤凰涅槃

日期:09-30
破产重整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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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受理盐湖股份重整 钾肥之王重整顺利或凤凰涅槃

盐湖股份重整获法院受理。

9月30日,新京报记者独家获悉,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作出裁定,受理格尔木泰山实业有限公司对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即盐湖股份,或*ST盐湖)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目前,盐湖股份尚未就此发布公告。

早在今年8月,*ST盐湖公告称,泰山实业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ST盐湖在公告中表示,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

据悉,重整程序以挽救债务人企业,保留债务人法人主体资格和恢复持续盈利能力为目标。在法院受理审查案件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对公司的重整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若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的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公司最终的重整方案将以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公告称,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法院在9月30日作出的裁定书指出,8月15日,申请人格尔木泰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实业公司)以被申请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股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盐湖股份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通知了盐湖股份公司,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因盐湖股份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本市,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泰山实业公司系盐湖股份公司合法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对盐湖股份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盐湖股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重整受理条件。故作出如上裁定。

*ST盐湖始建于1958年,是中国最大的钾肥工业生产基地,号称钾肥之王。

7月20日,*ST盐湖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子公司2019年根据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目标及偿还公司到期债务等资金需求融资总额121亿元,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融资租赁、国寿投资、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等。

公告称,经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初步协商续贷7亿元,需子公司青海盐湖三元钾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将公司持有三元钾肥57%的股份和青海盐湖海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房产提供担保。

*ST盐湖表示,受目前融资环境及公司业绩亏损影响,近年来公司融资受到很大影响,公司积极与金融机构沟通,通过增加增信措施的方式,保证公司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稳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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