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跨省偷运安怀 平南法院"利剑斩污"

日期:09-27
张军

原标题:危险废物跨省偷运安怀平南法院"利剑斩污"

危险废物跨省偷运安怀

平南法院"利剑斩污"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是习总书记面对“如何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兼顾”这一问题时提出的理念。近年来,平南法院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决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铁腕重拳”整治,“零容忍”执法。

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宣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62091.3元给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张军与蒋某(另案处理)密谋从废矿泥中提炼铜和镍,后蒋某从广东省肇庆市一个旧厂房内将电镀工业废泥运往广西,将其中670余吨堆放在平南县安怀镇安怀村地塘岭屯某矿产品加工厂厂区内,后被告人张军伙同蒋某等人再次将其中540吨废矿泥转移到平南县安怀镇德寨村某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经理部的空地上堆放。经监测,涉案废矿泥为镍超标,评定该废矿泥为危险废物。

另查明,因被告人张军的犯罪行为致使国家为处置涉案危险物质、修复环境支出费用共计162091.3元。其中运输费78728.5元,装卸费8144元,鉴定费56963.8元,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经费1825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军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害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军犯污染环境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军与同伙密谋,并积极参与处置有害物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其作用相对同案人蒋某较小,量刑时应当有所区别。被告人张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由于被告人张军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依法应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被告人张军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适当,应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张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的审理及宣判,对于震慑各种污染环境行为起到积极作用,进一步增强了社会各界人士环保法治观念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什么是污染环境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构成:客体要件:行为人侵犯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犯罪对象为危险废物。客观要件: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过失,即行为人对于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是明知的,但对于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不是行为人所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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