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跨省贩毒获刑七年半

日期:09-26
贩卖毒品冰毒

原标题:北京男子跨省贩毒获刑七年半

新京报讯(记者刘洋)中午在办公室里吸食冰毒,曹某被当场控制,随之牵出了跨省运毒的毒贩王某。今日(9月26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发布信息称,王某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罚金1万元。吸毒并持有毒品的曹某因涉毒被另案处理。

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消息,今年2月20日中午11时许,曹某在北京朝阳区建国路的办公室内吸毒,被得到线索的警方当场控制。曹某当场交代,毒品是他从王某处购得,累计100克左右,价格为500元-700元每克,一共花费六七万元。同月27日,王某在朝阳区朝阳门外附近一家商场被警方控制。

根据朝阳法院认定的事实,今年1月20日、22日,王某在收到买家曹某(另案处理)的2.3万元毒资后,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唐某的家里以1.85万元买了40克冰毒(甲基苯丙胺),随后将冰毒寄回北京,再回京和曹某交易。

案卷显示,当事快递员证实,当时王某寄出的快递被登记为一包“生活用品”,显示洗衣店代收。庭审中,王某表示认罪。他说,自己也吸毒,后与曹某结识。他帮曹某找货源时,通过网络认识了唐某。因为唐某不通过快递寄毒品,于是他亲自到成都,将交易后的毒品寄给自己,然后当日再回到北京收货。

王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仅构成运输毒品罪。王某代买毒品没有盈利目的,且曾检举同案犯唐某,应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是居中倒卖,非举荐介绍,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既收取劳务费,又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是明确的从中牟利,构成贩卖毒品罪,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潘佳锟校对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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