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女子导演假官司一通算计坑了闺蜜害了自己
“我是彻底打错了算盘,不但坑了姐妹,还害了自己!”2019年7月25日,拿着刚刚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袁丽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这份判决书撤销了四年前由她导演的一桩假官司。而在七个月前,她为自己的“算计”还付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代价,其闺蜜金娜也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蹊跷的执行回转
“执行回来的款子得还回去,钱被原告拿走却入了被告前妻的口袋,你们说蹊跷不蹊跷?”2017年底,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民行科接待了区法院执行局负责人。
2015年5月,金娜向邗江区法院起诉称,高猛向其借款,运通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现还款期限已过,高猛和运通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计180万元。6月5日,邗江区法院依据金娜的诉讼保全申请,裁定冻结宝能公司应付运通公司的货款180万元,但协助执行通知书未于当日送达。7月,金娜与运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运通公司对高猛的欠款本息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邗江区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2016年1月,金娜持调解书向邗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月2日,该院向宝能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从其账户扣划51万元。5日,经金娜申请,该执行案件终结。
谁知这桩案件的被告高猛和运通公司在宝应县法院也惹上了官司。2015年6月5日,其因一桩借贷纠纷案被对方向该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同日,该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宝能公司暂停支付运通公司货款130余万元,并冻结上述款项。8月,宝应县法院判令运通公司、高猛偿还对方130万元及违约金。2016年2月中旬,原告持判决书申请执行,却发现钱已经被邗江区法院划走。于是,宝能公司立即向邗江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申请执行回转。
邗江区法院分析发现,宝应县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实在前,本院的执行顺序应当在后,遂要求金娜退回执行款。但金娜说,钱款已被高猛的前妻袁丽拿走。再找袁丽,却以各种理由拖着不肯露面。
关键疑点显现
这事拖了一年多,执行法官越想越觉得其中有诈,法官找到了检察机关。“确实疑团重重。”看完法院移送的材料,检察官感受相同。鉴于案情复杂,邗江区检察院向扬州市检察院民行处作了汇报。
随着调查的展开,三个关键疑点很快显现。首先,高猛何以突然冒出个前妻?检察官赴婚姻登记处调查发现,2015年6月1日,即高猛被金娜诉至邗江区法院的前四天,他与袁丽结束了十一年的婚姻。其次,自2013年7月以来,高猛、袁丽二人被列为多起官司的被执行人,未执结案件达25件,金额近400万元。第三,原告金娜在诉讼中所留的电话竟是袁丽的手机号。
检察官初步认定,金娜与运通公司的保证之诉极有可能是原被告合谋、以规避其他债权人强制执行的虚假诉讼。方向既明,重在证据。检察机关将执行款流转作为突破口,对案件事实展开追踪调查。经调阅金娜银行账户,检察官发现在2月2日当天,51万元执行款到账数小时后,即分两笔转入袁珍和高晓的账户。
经调取公安户籍管理信息,检察官发现袁珍是袁丽的母亲,高晓是袁丽的儿子。此时,另一份重要证据被检察官发现:与袁丽已离婚的高猛,在诉讼中所留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是袁丽、高晓现居的住宅。至此,虚假诉讼的外围证据基本明晰。扬州市检察院启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机制,商请传唤当事人,并予以刑事立案。
机关算尽一场空
2018年春节刚过,这场诉讼的原告金娜大呼冤枉:“我是被袁丽坑了呀!”她与袁丽是多年的闺蜜。2015年5月,袁丽找到金娜,请她起诉老高要求还钱,这样才能把外面公司欠老高的钱拿回来。而所有的借条、保证书等,都由袁丽做好,让金娜和老高在上面签名。金娜也曾犹豫,但袁丽一再保证,出了事情由她和律师担着。念及多年友情,金娜同意了。但后来邗江区法院让金娜退钱,金娜去找袁丽,袁丽却不理不睬。
这场虚假诉讼的始作俑者袁丽也说自己有苦衷:“这两年老高做生意欠了不少钱,一有进项就会被别人执行走。”为了给自己和儿子留点生活费,她便决定先下手为强。
2018年5月11日,经邗江区检察院提请,扬州市检察院以邗江区法院原审民事调解书的主要证据系伪造,本案系袁丽与金娜相互串通进行的虚假诉讼,既损害相关债权人的利益,也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6月7日,该院裁定邗江区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承办此起抗诉案件的扬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戴飞,经全面研析,又提出了“审执齐监督、刑民双追责”的工作思路。在她的指导下,邗江区检察院向该区法院执行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全面了解被执行人的涉诉案件信息,对财产是否存在其他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进行详细调查,避免执行冲突的发生。
2018年8月,邗江区检察院以袁丽涉嫌妨害作证罪、金娜涉嫌帮助他人伪造证据罪,向邗江区法院提起公诉。12月21日,袁丽与金娜分别被判处刑罚。判决前,袁丽退出涉案执行款51万元。2019年7月10日,邗江区法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撤销此案原审调解书,驳回金娜的全部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涉案单位均为化名)